解读QFII实施细则:QFII买基金不设限好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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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1日 08: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窦彬 昨日,QFII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引人注意的是,该细则规定,QFII可以投资基金,且不受比例限制。与目前境内投资者受比例限制相比,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QFII相当大的投资权限。 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本身存在易变性,投资者在购买开放式基金方面并没有比例限制。但是,在购买封闭式基金方面,目前则有一定约束。根据证监会1998年29号文,单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须在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后来,在保险公司间接入市后,由于保险公司资金量较大等原因,其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被放宽至10%。这样,目前境内投资者购买封闭式基金时就分别受3%与10%的限制。 那么,QFII投资比例不受限是否就违反上述规定呢?有关人士认为,仅仅从1998年29号文来看,QFII突破比例限制并不存在太大问题。根据该规定,监管机构实际上还可以遵循“另有规定”,针对特殊主体另行规定投资比例。因此,从这个规定来看,QFII投资比例无限制与3%并不矛盾。 但是,有专业人士指出,从国民待遇平等的角度来看,赋予QFII太大投资权限的做法就值得探讨。根据WTO国民待遇的原则精神,境内外投资者在投资封闭式基金方面显然应该享有同等权利,因此,双方的投资比例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让QFII购买封闭式基金无任何限制,那么,境内投资者就也应该享受同等待遇,否则就意味着不公平。 事实上,从2001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超比例持有基金导致被迫出售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封闭式基金扩募日益艰难,承销商包销大量余额的情况曾经出现。例如,基金安久、景业等在扩募时就出现了承销商包销大量余额,最高持有比例超过了50%。为达到3%的比例限制,承销商只得限期调整持有比例,并因此承受了相当损失。 还有专家指出,即使考虑到境外机构的特殊性,所谓“不设投资比例限制”的做法也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内已有相关法规,投资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公募型证券都有相应的比例限制。例如,持有单只股票超过公司总份额的5%就应该“举牌”,而当持有比例超过30%就应该进行要约收购。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持有不同比例事实上对公募证券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让一家机构持有单只封闭式基金比例过高,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特别是,当持有比例过高时,封闭式基金的二级市场走势就会出现被“控制”的趋势,这对其它投资者而言意味着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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