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民事赔偿案--管辖权异议盼中院早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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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1日 07: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记者马世领发自北京 “3月7日我们已经收到东方电子发来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我们希望青岛中院能尽快作出裁定。”3月10日,代理首批ST东方(000682)民事赔偿案的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对记者透露。 2月27日,东方电子就青岛中院受理民事赔偿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他们认为,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年《1·9规定》的理解,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院仅有权审理注册地在其区域内的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否则应由省会市中院作为管辖法院;其次,济南证管办曾协助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立案调查,而且到目前为止,中国证监会还未对东方电子作出行政处罚,正在处理过程之中,济南有关司法部门对该案更为了解,审理起来比较方便,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也更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据宋透露,他们3月7日当天就已为此向青岛中院传回《关于管辖异议申请的意见》。他认为,张宁等7名原告的起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1·9规定》司法解释和2002年3月20日山东高院关于济南中院和青岛中院分片管辖的规定而提起诉讼的。“并不是我们想不想到济南中院立案的问题,因此对东方电子提出的异议确实有些不能理解。但即使如此,我们对此并没有什么反对意见,只是希望青岛中院尽早作出裁定,这样不至于影响到4月7日到14日的开庭审理。但如果裁定太晚,就有可能影响到开庭。” “如果青岛中院不及时作出裁定,同样也影响到接踵而来的案件的立案工作。”同样代理了40多起ST东方民事赔偿案的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庆民律师说,“我们现在登记的100多起案件只能等待法院裁定。” 《国际金融报》(2003年03月11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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