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10万个为什么:创业板为何不合时宜(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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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6日 07:30 中华工商时报 | ||
水皮杂谈 中国有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创业板本来是一个外来的概念,一个在2001年4月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指数到达不可思议的5300点时诱惑了全世界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一种梦境,在那种梦境之中中国推出这个概念属于“上帝都会原谅的幼稚”,也可以看做我们和世界接轨的真诚和智慧,本来也无可非议。 问题是,当纳斯达克从5300点直落1300点,新经济的泡沫彻底破灭之后,我们却怎么也走不出那个什么也没有的空空的店堂了。 围绕着创业板的话题自去年底以来又顽强地执著地开始出现在媒体上。 2002年11月18日,中共十六大召开不久,当时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的访谈,记者请教周主席如何理解十六大报告中没有提及创业板,周主席作的回答是,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在周主席看来,资本运作就意味着要有市场平台,也就是创业板,虽然具体细节还可以设计和论证,不管叫什么名字,以什么具体的方式和具体规则,必然是要求资本市场为科教兴国提供服务,因为风险投资不仅是一种资本运作,也包括技术和管理的成分,不但提供资金,而且孵化技术,改造管理,因此必须汇集人才,形成资本、技术和管理相互促进的创业环境,在这一环节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是否通畅,企业的评价和激励机制能否形成,都要依靠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显然,创业板在周小川的眼中就是高新技术板,根本目的是为风险投资服务的,这一点和主板为国有企业解困脱贫服务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身为“风险投资之父”的成思危却并不这么看待所谓的创业板。 2003年1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同时发表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题为《让股市恢复本色》的访谈。1998年成思危代表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成为九届政协的一号提案,针对记者关于创业板的提问,成思危明确表示反对。 成思危说,关于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他一贯坚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在现在法律框架下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第二步通过立法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第三步才是建立包括二板在内的风险投资体系。尽管这位风险投资专家认为二板确实可以为那些处在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的机会,但他也只是赞成对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适当放宽,在现有股市内搞一个科技板块,支持高科技企业上市,但这与二板的概念完全不同,这是一个块,而不是什么板。因为作为一个块,可以几家企业合格就上市几家,作为一个板,就要汇集多家企业,如香港创业板,一开始就有50家,中国的二板至少要有400家上市公司才有人气,否则是搞不起来的。 但是成思危的反对创业板还在于“风险”两个字。 根据成思危的调查,现在申请上创业板的几百家企业中,70%是1999年后听到风声才成立的,这些“危险”企业的上市风险不言而喻,而且因为二板门槛低,在中国股市这种过度投机的气氛下,二板的推出会加重过度投机,监管也更加困难,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2月26日有媒体报道,一直热心于中国股市何去何从的吴敬琏教授在美国教授希勒“非理性繁荣”的新书发行仪式上发表谈话,再次涉及创业板,吴教授认为中国现在推出创业板的时机已经成熟,监管方面没有问题,而且预测,创业板的设立不会分流主板市场的资金。 吴敬琏的讲话见诸媒体之后在业内招致强劲反弹,专程从上海赶到北京参加北京电视台《证券无限周刊》和搜狐联合举办的网上论坛的谢百三教授呼唤包括杨帆、张卫星、水皮在座的各位共同发表负责任的观点以正视听。 谢百三是带着他的新书《谢百三教授和中国股市的几次辩论》参加论坛的,书中收录了他发表于《复旦大学校刊》上的文章《无限期推迟创业板的建立》,谢百三说,深交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又一次提到要把推出创业板作为今年的工作要点,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而据他了解,一旦开板就是每天20家以上的速度,上市的门槛低至只要有三年的财务记录就行,换句话讲,在主板还要花功夫做财务包装,在创业板完全可以赤裸裸就上阵,不必举着任何牌坊。更要命的是,根据设计,创业板的股份是全流通的,发起人的股份在上市一年后就可以变现,这种局面一旦成真,将对目前已陷危局的主板市场形成摧毁性的打击,客观上达到“推倒重来”的效果,由投资者、券商、机构、基金以及保险公司巨额亏损而形成的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忍无可忍的他再次通过内参直接向国务院最高领导表达了他的焦虑。 2003年3月3日,《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对九届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有关创业板的标准回答如下:按国务院的部署,证监会一直在认真总结境外二板市场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以及境内主板市场的运作状况,审慎研究国内创业板建立的相关问题,努力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创造条件。国务院对建立创业板市场十分慎重,将在各方面条件充分具备的基础上,适时考虑创业板的出台,设计中的创业板市场不仅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而是力求成为上市标准市场化、监管运行目标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服务的新市场。 证监会的答复清楚地表明,设计中的创业板不但是高新科技板,而且还包括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根据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议,对于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并没有包括所谓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创业板的建立至少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这道槛不是想绕就能绕得过去的。 否则,要人大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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