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O似乎已经成了万金油 基金MBO何必凑热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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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 10:10 中华工商时报 | ||
黄湘源 MBO似乎已经成了万金油,谁都想揩点油,连基金也要来凑这个热闹。日前,有人主张,基金公司也要实行MBO。 在国外,MBO是一种反收购机制,目前在国内,MBO之所以吃香,一般认为是适应国有 据建言者称,基金数量的规模扩张已经红红火火,但基金公司质的变革却跟不上量的扩张。某些基金公司的理财能力已经受到市场的怀疑,基金公司内部人员的变动正变得越来越频繁,稳定性、不确定性以及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都面临一定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如果在基金公司试行MBO,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这就是说,基金业绩令人不敢恭维,不是别的原因,主要是激励机制不到位之故;而激励机制的不落实,原因又在于公司治理结构。说白了,根子其实还是所有者虚化。如此说来,基金公司需要MBO似乎不无道理。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也好,开放式也好,都是募集资金,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存在这个问题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基金业作为金融领域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私募基金尚未取得合法地位,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都是由发起人公司组成的,管理层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允许自然人可以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是不明确的,尤其是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说是“公有”属性,其实不免更多地带有“国有”属性。基金公司的股东实质上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主其事者未必都是真正的股东代表。正因为如此,基金公司要明晰所有者,股东单位得先明晰才行。而如果股东单位和基金公司所有者都明晰到自然人的话,又何必限制私募基金?换言之,与其急于在公募基金公司推行MBO,何如先放开私募基金? 当然,私募基金的开放,并不能代替公募基金公司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但对于公募基金公司来说,如果现在马上实行MBO,使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合而为一,就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现有的职业经理人通过融资变身为出资人。而如果私募基金有了公开身份以后,自然人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的禁令自然而然地得以解除,公募基金公司明晰所有者问题的方案就可以有多种选择,其中包括向私募基金公司转让股份,引进兼有出资能力和基金理财能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自然人股东等等。不难比较,在MBO资金来源上,后者比前者更为可靠。对于投资风险十分巨大的基金业,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责任风险是悬是实的问题。 MBO不等于股权激励机制,如果一定要将它当成一种股权激励机制,那么,在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政策扶植的情况并未改变之前,特别是在现行法规政策对私募基金尚存在诸多限制,因而也对公募基金公司引入私人资本存在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勉强推行MBO,虽然可能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不靠业绩也旱涝保收的惰性,但也会带来过度刺激一批经理人追逐巨大超额利润的冒险性的弊端。对于这些基金公司的MBO受益者来说,超额利润的收益是属于自己的,而责任风险却是悬而不实的。由于MBO融资额大大超过融资人本身的赔偿能力,一旦发生重大操作失误,承担损失的既可以是属于承担MBO融资的公司或银行的,也可以说是属于基金公司的,反正不可能落实到融资人身上。说到底,这不仅将大大增加投资人风险,而且将给整个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 目前,一方面是基金业绩越是不尽人意,公募发行越是前赴后继,一方面是基金经理吃了不合理收费模式的大锅饭还不够瘾,还要求MBO的股权激励。我们并不一般地反对基金公司MBO,也许,基金公司MBO早晚是会推行的,但公募基金目前这种恶性循环决无可能止于政策的过度扶植,而只能止之于私募基金得以合法参与下的市场竞争,止之于一切都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时候。既然如此,基金公司MBO何妨稍安毋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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