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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万炒股资金不翼而飞 券商称是按协议操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1日 07:06 北京青年报

  客户:擅自划走账户资金违法

  证券公司:按“托管协议”操作不违约

  程婕 曹英

  本报讯“172万元炒股资金不翼而飞”一案日前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恒顺食品公司与被告某证券公司各执一词。证券公司说自己是按托管人指令操作并不违约,恒顺公司却认为被告出具的“托管协议”上自己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并已就此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北京市恒顺食品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0年4月5日在被告营业部开设账户,委托了一名代理人进行股票交易,定期电话联系盈亏状况。2002年国庆节后,原告与其代理人失去联系。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原告决定暂时不擅自买卖股票和转出资金。2002年11月8日上午,该公司董事长、法律顾问等人来到被告处,提出变更代理人、保证资金安全和清密、修改交易密码的要求,并填写了已盖有印章的新委托授权书。但直到当天下午交易结束前,被告仍未给原告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一行人只得无奈地离开营业部。

  此后,原告相继向市证监办和市证管办进行投诉,又到公证部门办理了11月11日现场送达文书的公证手续。11月11日上午,原告再次到被告处交涉,却从被告提供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上愕然发现,自己账户上的172万余元资金已于11月8日下午13时13分被划走,股票已被卖出,账户上仅剩下327.42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并赔偿上述资金及利息。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2002年11月8日向被告提交的变更代理人的新授权委托书手续不全,因此不能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此外,被告在当日还告知原告方,双方在开户时签有托管协议,被告按指令操作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不应对资金流失承担责任。

  对“托管协议”一说原告称自己毫不知情,协议中原告的章是伪造的,并已就此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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