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歌事件看司法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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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 07:2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李明良 从天歌科技事件上看,我们需要反思,在证券市场上,司法裁判行为是否需要秩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在调节证券市场秩序的时候,其本身是否需要进行规范? 背景 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科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02年10月12日召开,但在随后接二连三的法院裁决行为支配下,延迟到2003年1月9日实际召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跨年度召开,期间经历了多次法院司法裁判行为的介入。 2003年1月9日,天歌科技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了决议。但是,由于针对该临时股东大会这同一事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截然不同的裁决,使得天歌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充满疑问。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天歌科技处于两难的境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与否,都会与司法裁判相抵触。 疑问 天歌科技选择了召开,但从法理上考察,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则存在疑问:姑且不论天歌科技在出席会议股东都签到后“金蝉脱壳”,把会议地点改在新都召开是否合规,单就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背了湖北荆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决这一项,即表明其召集程序起源上的瑕疵。而在法理上,程序上的公正是首要的。如果抛弃程序上的公平和公正,则股东大会制度本身将不具有存在价值。 那么,是谁给天歌科技出了这个难题?我们也许可以找出很多理由和因素,但不当的司法秩序是最为明显的原因。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和湖北荆州市中级法院都可以找到其作出裁决的理由,其作出的裁决在被有权机关否定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他们所拥有的是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权。对此,他们的行为无法被非难。但他们也许会在司法伦理上受到责难。 显然,司法裁判行为对天歌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影响巨大。如果跳开天歌科技事件来看,我们发现,司法裁判行为正在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那么,如何评价证券市场上的司法裁判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司法秩序应如何建立? 合理性 与人类社会生活永相伴随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的冲突。所以,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并推动着社会不断进步。但冲突应当得到解决,否则社会将在冲突中灭亡。于是,在法学理论上,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使冲突得到适当的调节并保障社会秩序的公平、公正。 在“司法最终裁决权”规则下,由法院对利益和惩罚进行权威性分配,法院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有着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功效。所以,证券市场参与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证券纠纷的企盼,成了推动中国证券法制前进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的每个举措,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到具体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都牵动着证券市场参与人的注意。 我们无需过多地去论证司法裁判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巨大影响,因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证券市场参与人应当尊重司法裁判。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起证券市场真正的秩序。但是,从天歌科技事件上看,我们需要反思,在证券市场上,司法裁判行为是否需要秩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在调节证券市场秩序的时候,其本身是否需要进行规范? 风险 此外,天歌科技事件中,几个地方的法院分别向天歌科技下达了中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裁定。 这在诉讼法理上涉及预先禁令的发布问题。法院在发布预先禁令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法院是否都考虑到了?根据通常的诉讼法原理,是否发布预先禁令需要考虑下列因素:案件审理完毕后原告的胜诉几率;不发布预先禁令原告是否将遭受无可补偿的损害;被告在预先禁令发布情况下将遭受的无可补偿的损害。 没有正当的司法秩序,受损的不仅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市场上,还可以推而广之损害到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受损的还有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这就是风险。天歌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和湖北荆州市中级法院在拼命争斗的时候,天歌科技却拥有了选择权。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国际金融报》(2003年02月13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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