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实施新法规 证监会给上市公司高管上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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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01日 10:31 金羊网-新快报 | ||
提高做假成本增加年报透明度 新快报讯 2月1日,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这也正是众多上市公司年报陆续出台的时期。 不久前,证监会新版《年报准则》的提示中增加了一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 二者出台一前一后宛如一个“连环扣”,其显而易见的作用是,提高了做假账的成本,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监管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作用下日趋严密,高层管理人员担负的会计责任、法律责任也凸显出来,这无疑将使年报的透明度越来越高。 左图:证监会今年将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力度。 假账高管难辞其咎 虚假报表事件的阴魂近年来在股市频频现身,无疑使股市成为会计造假的“重灾区”。从公开曝光的造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来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关键是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行为的监管。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教授杨周南说“会计出具假报告,一旦追查责任人,会计要首先负责,这对会计非常不公,真正负责的应该是单位的法人代表。” 据证监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在办案过程中,“以前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比较多”,而实际上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在既要强调公司的责任,也要强调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可以说,从法律上引入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对清理净化整个市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责任强化至高管 深交所的隆武华认为,由于责任不到位,违规成本很低,造成了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北京大学的曹凤岐教授说,只有民事责任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内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ST红光案,经过法院一年多的民事调解,11名中小股东最终获得22.5万元的补偿。这些补偿最后分别由被告现成都福地科技(原ST红光)和国泰君安按8∶1比例支付。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是实际的赔付人,而不是相关的直接责任人。 新法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销商、中介机构等,和其中所涉及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些法人或自然人只要作出虚假陈述,都有可能作为虚假陈述人而成为被告。 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 业内人士认为,新法对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方式、赔偿额的计算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专家指出,尽管现行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有着明显的不足,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这已经是迈出了相当大的一步了。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说,《规定》的出台对整个证券市场影响不大,短时间内市场的违规操作现象也很难大幅减少,因为违规操作所得好处的机会仍远大于受惩处的机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这就意味着未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造假案,其民事赔偿诉讼还要继续等待,程序如此设置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不便。 (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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