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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规定先后出台 年报打假证监会给高管上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30日 08:49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孙宏

  2月1日,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这也正是众多上市公司年报陆续出台的时期。

  不久前,证监会新版《年报准则》的提示中增加了一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者出台一前一后宛如一个“连环扣”,其显而易见的作用是,提高了做假账的成本,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的监管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作用下日趋严密,高层管理人员担负的会计责任、法律责任也凸显出来,这无疑将使年报的透明度越来越高。

  假账高管难辞其咎

  对于证监会在年报中提出的要求公司负责人等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轻描淡写地说,“只是重申提醒一下,明确自己的责任,与自己的自身利益也有关系,没有另外加要求”。至于相关的配套措施,“由于《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之中都有了,所以也不用再重复了。过了春节也会在招股说明书的摘要之中把这条加进去。”

  虚假报表事件的阴魂近年来在股市频频现身,无疑使股市成为会计造假的“重灾区”,其造假手段之恶劣,害人程度之严重,实已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在这些假账的背后,往往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翻手云覆手雨”。从公开曝光的造假账、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来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关键是对公司高级管理层行为的监管。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教授杨周南说“会计出具假报告,一旦追查责任人,会计要首先负责,这对会计非常不公,真正负责的应该是单位的法人代表。”

  据证监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在办案过程中,“以前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比较多”,而实际上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在既要强调公司的责任,也要强调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

  可以说,从法律上引入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对清理净化整个市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的童朋方律师说,在很大程度上使市场内的违规者看到,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惩治违规者,对他们而言会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使其不敢再轻易违规。

  高管金口莫乱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隆武华认为,由于责任不到位,违规成本很低,造成了一些上市公司造假。北京大学的曹凤岐教授说,只有民事责任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他认为要罚就罚个倾家荡产。

  国内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ST红光案,经过法院一年多的民事调解,11名中小股东最终获得22.5万元的补偿。这些补偿最后分别由被告现成都福地科技(原ST红光)和国泰君安按8∶1比例支付。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是实际的赔付人,而不是相关的直接责任人。

  在股市中深深套牢的赵先生满腹怨气,“一些公司误导性宣传,让小股民受害很深,而对他们的治理很松”。

  华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同琴认为,证监会和高法的规定是“将责任强化到高层身上,这也是合理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高层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在年终报表上,董事会全体通过,要签字,都要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销商、中介机构等,和其中所涉及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这些法人或自然人只要作出虚假陈述,都有可能作为虚假陈述人而成为被告。新法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公开承诺如果是虚假的,则是公开而明显的虚假陈述,会给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会带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显而易见,通过严厉的惩罚,肯定有助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股东利益努力,也十分有助于防止造假行为,对公司高层也有个人公信力的要求。

  对于要求公开承诺会对治理上市公司假账的效果,证监会内部的一位人士说,“效果还要再看一看,等年报批露之后,再进行一些统计和研究后再看。”

  监管的篱笆越织越密

  在资本市场论坛上,证监会有关人士说,“过去我们总感觉中国的大股东和管理层侵犯小股东利益,侵犯公司的利益是非常严重的。”在保证信息透明的方面,证监会下一步的做法是“一个方面是对行为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新法对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方式、赔偿额的计算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专家指出,尽管现行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有着明显的不足,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这已经是迈出了相当大的一步了。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说,《规定》的出台对整个证券市场影响不大,短时间内市场的违规操作现象

  也很难大幅减少,因为违规操作所得好处的机会仍远大于受惩处的机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这就意味着未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造假案,其民事赔偿诉讼还要继续等待,程序如此设置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不便。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的原因,不是由上市公司,甚至是广大无辜股东为虚假信息买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些直接责任人,如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而并不与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在进行民事赔偿时,若让上市公司出钱进行赔偿,实际上就是让公司现有股东的共同权益,来赔偿造假行为对当时股东所造成的损失,而现有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并没有参与造假,没有理由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股价等问题屡见不鲜,目前对这些违规行为,投资者尚不能提起诉讼等。

  追求信息透明的路还会很长,而前进的努力就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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