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蔡锋 发自上海
历时近1年的ST嘉宝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终于在1月27日全部结案,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也在本案的全面实践暴露出一些“漏洞”。
原被告再次和解
1月27日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对24件ST嘉宝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6名原告与ST嘉宝等15名被告达成和解,ST嘉宝董秘孙红良当庭向这16名原告给付现金赔偿61973.66元,之后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撤诉。另外8名原告由于因果关系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自行向法院撤诉。
本次获赔16案起诉总标的191978.67元,获赔61973.66元,获赔率只有32.28%。由于获赔率不高,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表示结果并不太令人满意,新的司法解释只能允许投资者获得这么点赔偿,“但这毕竟还是一个进步,投资者因此获得了赔偿”。
ST嘉宝董秘孙红良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仍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双方都很有诚意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和解。民事赔偿案的解决对ST嘉宝是有利的,公司将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搞好上市公司。
赔偿61973.66元
这次投资者获得的61973.66元和去年11月结案的ST嘉宝案中的原告彭淼秋获得的800元相比有很大不同,彭淼秋一案的800元是ST嘉宝一董事支付的“补偿款”,而这次的61973.66元是ST嘉宝等被告支付的“赔偿款”。
业内人士认为,“补偿”一词说明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而“赔偿”则说明被告已经承认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自己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赔偿款”对原告更具积极意义。
61973.66元现金是孙红良当庭给付的,那么ST嘉宝等15名被告各自承担了多少赔偿款?
上海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长杨钧透露,61973.66元赔偿款目前全部是由ST嘉宝承担,至于ST嘉宝与其他被告之间有什么协议就不清楚了。
孙红良则对ST嘉宝承担全部赔款的说法予以否认。孙红良表示,赔款的主体其实是被告的几名董事,ST嘉宝是代为付款,公司仅承担了1926元的诉讼费。
司法解释还需明确
与前几日相继结案的ST同达案和三九医药不同,这两个案件因不符合因果关系条件,投资者主动撤诉未获赔偿,这次获赔的ST嘉宝案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投资损失计算进行了首次实践,并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
最大问题出在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本案基准日的确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100%之日,如果这个基准日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则按照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确定。
ST嘉宝的揭露日是2000年9月4日,当日流通股6681万股,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100%之日是2000年11月23日,基准卖出价10.497元。但在2000年10月9日,公司4838万股转配股上市。
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认为,转配股的上市使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基准日不能按照“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100%之日”原则来确定,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原6681万股累计成交100%。应该按“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的原则确定基准日,这一原则确定的基准卖出价为9.964元。
但是法院认为,这两个确定原则不是选择关系,“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原则只有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揭露日至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100%之日”时才适用。被告也支持这一观点。
最后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法院主持下取了10.497元与9.964元的中间值10.32元确定了基准卖出价。
宋一欣认为,“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到底是主观性的还是客观性的,司法解释没有对此明文界定。虽然本案最终和解使得基准日确定原则问题没有放大,但是希望最高院对司法解释中基准日的确定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以利于今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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