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称开放式基金十大持有人隐身可理解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 08:3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开放式基金由于在定价原理和投资资金性质上和封闭式基金本质的不同,基金管理人不公布开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人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此前管理层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过明确表态,加之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基金信息披露的新规定,洪磊的此番讲话再次引起了业内对于开放式基金今后是否会披露十大持有人的猜测。 知情人士透露,已在业内讨论已久的基金信息披露新规定春节后有望出台。与目前各基金公司通行做法一致的是,其中依然没有要求开放式基金披露前十大持有人。 目前,基金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和格式参照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其相关附件。 由于当时开放式基金尚未诞生,有观点据此认为开放式基金不必像封闭式基金一样,披露前十大持有人。洪磊认为,封闭式基金在定价原理上类似于股票,其价格很大程度上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求其披露前十大持有人,有助于对价格操纵和市场欺诈等行为的监管和防范。 开放式基金的市场定价完全由其资产净值决定,和管理人的运作表现有直接的关系,要对其进行价格操纵难度很大。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长期的储蓄性资金,从鼓励这些资金长期持有基金的角度出发,公开披露开放式基金主要持有人的做法就像对外公布储户资料一样,难免会抑制此类资金长期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对于洪磊的观点研究人士另有说法。“如果出现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资产状况和净值会受到冲击,作为长线投资的中小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持有人分散和基金规模变化稳定的开放式基金,因此,开放式基金不仅应披露前十大持有人及相关信息,还应披露其持有人的申购赎回信息和份额分布结构。”一位基金专家说,“作为公募型基金,开放式基金理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国际金融报》(2003年01月24日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