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创新品种不断推出--信息披露要跟上节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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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4日 08:1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刘兴祥 随着基金新品种的不断涌现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拓展,运行了5年之久的原有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难以适应市场形势。有业内人士呼吁,为促进基金业进一步规范发展,基金信息披露应完善相关规范性要求。
诚信公开、方便投资者本应该是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则。然而,有业内人士反映,从刚刚披露的第四季度投资组合来看,部分基金显然未能达到这一基本要求。以开放式基金份额为例,相当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披露时“羞羞答答”,仅根据封闭式基金的要求披露了基金净值总额与单位净值。有关人士认为,尽管这种做法是合规的,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上的微妙心态。其实,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就表现得不尽如人意,至少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还很不够。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基金品种的不断增多,一些创新品种的信息披露面临着水土不服的难题。例如,国内已有真正意义上的指数基金,如果国内指数基金进行全面复制式的被动式投资,并且长期持有,那么,传统的投资组合披露就显然是毫无疑义的。另外,伞形基金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热点。由于伞形基金涉及到母基金与子基金间较为复杂的关系,因此,应该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仍然令一些专业人士相当迷惑。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国内已有的债券基金在披露第四季度投资组合时有所突破,按股票披露的要求详细披露了所持债券总体情况。但是,由于这仍然属于主动性的披露行为,还需要上升到规范性要求的层次。针对于此,业内人士认为,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品种,还需要量身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这应该是完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有业内人士还认为,从目前来看,应该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随着上市公司已全面建立起季报披露制度,基金每季度的投资组合就显得不够详尽。为此,需要以信息内容更为丰富的季报替代现行的投资组合。另外,现有的基金定期报告在准备时间上应该有所缩短。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的对象仅仅是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其交易、结算、托管,资金的增减、盈亏以及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等均可以实现瞬间完成,其工作量应该大大低于上市公司。为此,适当地要求基金管理人提前披露定期报告是完全合理的。 有关人士建议,在制定新的基金信息规范要求中,相关方面应该加强前瞻性的研究。例如,随着基金管理公司将在适当时机介入资产管理业务,这样,基金管理公司将来会同时管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募基金的利益是否得到了足够的维护,在投票选择等方面是否与私募基金享受同等待遇。有业内人士认为,为提升公募基金投资者的信心,有必要对私募基金的重要情况作适当披露,以使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有深入了解。当然,这种作法是否会被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所接受就存在疑问。因此,有关方面对此还需加强研究。(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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