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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方逃过生死劫?证监会对其处罚可能搁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 08:5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记者马世领发自北京

  对于2002年已经预亏的ST东方,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尚未有大的改观的情况下,即将到来的民事诉讼无疑会给公司带来新的压力,但迟迟不出的行政处罚和客观上有“救市”之嫌的《1.9规定》客观上有利于公司逃过“生死劫”

  “我们已收到许多ST东方股民有关证券民事诉讼的咨询电话,”1月20日晚上,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但这需要到2月1日《1.9规定》开始施行后才能受理。”

  “我们也收到了一些股民打来的有关民事赔偿的咨询电话。”1月21日,ST东方董秘办公室的秦伟向记者证实,“但还没有接到任何法院发出的民事诉讼通知。”

  日前,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ST东方,000682)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和董秘高峰及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作出刑事判决。

  1月21日,秦伟对公司并未就此公开披露一事解释说,由于日前烟台中院作出的判决只是针对原公司三名高管本人,不涉及现在公司,而且三人现在已与公司没有关系,因此将不再作为公司信息予以披露。“法院作为公告已经披露。”他说。

  依据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刑事判决也将作为该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

  “尽管可以起诉,但按照《1·9规定》和东方电子的实际情况,将来的诉讼结果可能并不理想。”宋一欣说。

  据了解,东方电子在股价“跳水”后自2001年7月25日到10月15日有过三次预警公告,但从其内容看,公司从未正式承认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即中国证监会虽于2001年7月起对东方电子进行调查,但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真实披露,使得当时市场对这只绩优股的暴跌并不知道是造假所致。

  就东方电子案来说,损失最大的是2001年7月至9月间抛出的投资者,恰恰是这部分投资者将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样就大大减少了ST东方的实际赔偿金额。

  更令人关注的是,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就已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但到目前刑事诉讼都已判决的情况下,还没有听到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任何消息。

  ST东方财务总监兼董秘柳尧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毕竟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公司不能在现实面前裹足不前,而是要考虑到更多投资者的利益,使得公司经营状况早日有起色。

  如此看来,ST东方在继ST红光、郑百文、银广夏等诸多股市神话后,又将演绎出一则“东方不败”的故事来。

  《国际金融报》(2003年01月23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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