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放宽出资人限制 证监会人士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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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 07: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张跃文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比照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期货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投资期货公司的政策有重要的调整,这对于期货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壮大实力,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无疑会发挥积极的作用。日前
记者:请问此次下发的《通知》,在政策上有哪些新的变化? 负责人:1996年,在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过程中,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为贯彻从严整顿的精神,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对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内容为: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的投资,不得接受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接受自然人的投资。 目前,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已经结束,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十五”规划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去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期货市场,逐步增加期货交易品种”。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市场主体面临的价格风险与日俱增。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市场,应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市场中介机构,期货经纪公司都有扩张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的迫切需求。但上述规定,不利于各期货经纪公司扩张资本、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引进金融管理经验和金融经营管理人才。为此,我会经反复研究,决定对我会于199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作如下调整:对于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法人投资主体,除规定期 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投资外,不再作限制性规定,只要求法人投资者的出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对于自然人出资,因我国目前尚未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对自然人的监管能力和责任追究能力有限,暂不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自然人投资。 具体来讲,此次《通知》在政策上主要有两项调整:第一,取消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第二,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 记者:具体哪些金融机构能够投资入股期货公司? 负责人: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因此,目前能够向期货经纪公司投资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同样,关于外资能否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取决于三资企业法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记者:那么,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对于规范期货行业的发展有哪些现实的意义呢? 负责人: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除传统上实行混业经营的德国外,英国、日本、美国,均已先后取消了分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对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在当前形势下,分业经营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仍然是必要的。但是,允许以证券公司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利于期货经纪公司吸收证券公司在资金、管理、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期货业的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期货经纪公司后,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这与运用银行、财政资金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认为,不同市场间的风险是可以隔离和得到有效控制的。 记者:放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后,证监会在监管方面有何考虑? 负责人:为防止金融风险在不同市场间传导,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我会将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强化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治理,强制设置合规审查和风险管理部门。(二)设定一定的准入标准,以保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质量,提升期货经纪公司稳健经营的水平。(三)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结构,引导股权相对适度分散,避免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四)引导公司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和独立委员会制度,健全自律机制。 记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证监会在股权变更方面有哪些要求? 负责人:目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核准权限已经下放给证监会的各派出机构。《通知》下发后,各派出机构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准,各个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严禁任何公司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和变更股权。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核准程序,正在抓紧制定当中,不久将会发布实施。(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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