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发言摘要之三:公司治理中的董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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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2日 08: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全球公司治理论坛顾问委员会主席IraM.Millstein 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公司应根据“董事会的指示”进行管理这一原则进行制定的。董事由全体股东选择产生,并代表股东的利益。 董事是受托人的概念提供了实施股东权利的基础。它包含了经理们和董事们应该如何
受托责任的内容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明确说明,并且为每一个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接受的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过去,美国法院做出的许多判决已经说明,作为一个受托人,董事行为必须忠诚、尽责、善意和诚实,他们的行为代表着公司的最佳利益。 通过以判例法形式发展起来的忠诚责任,禁止董事会成员进行公司资产或者机会的自我交易和挪用。董事不得利用其地位谋取个人利益、取得个人财富或者其他利益。忠诚责任也包括坦白的责任,要求董事向公司披露所有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对于中国来说,面临的挑战是要在现有的治理体系中建立起适用于所有董事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并且是灵活的受托责任概念。安然事件之后,投资者需要保证。中国已经开始考虑股东权利及其实施问题。中国证监会去年颁布的适用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包括了赋予股东法定权利和考虑了管理人员和董事责任的条款。现在已经不是仅停留在词语上面的时候了,必须考虑这些词语所包含的内容,如何来充实其内容,由谁来充实———立法机构、中国证监会、和/或由法院逐个案例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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