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发言摘要之二:中美法规框架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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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2日 08: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亚洲地区总裁PaulCalello 2002年7月30日在美国生效的Sarbanes-Oxley法案对于董事与执行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对于公开募股公司的CEO与CFO们提出的要求,为每一次归档或者递交给SEC的年报或者季报提供认证,并且处理相关公司的控制方法与步骤。
根据法案,建立了一个新的“公开募股公司会计疏忽委员会”,专职查看公开募股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疏漏之处,并交SEC检查。同时,委员会负责建立审计、道德规范与质量控制标准。 方案禁止审计公开募股公司的单位在提供审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方面的服务,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 此外,根据法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公开募股公司及时而详尽地向市场披露材料信息。 法案使得SEC较容易地禁止某些个人作为公开募股公司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但法案也带来了新的股票欺诈方面的犯罪,增强了对违法行为与股票欺诈的刑事惩罚与民事措施。根据法案,明确禁止对于举报者的报复行为。 在中国,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月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法案”;此法案详细说明了董事的职责。自2002年开始,上市公司要求在董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到2003年6月,中国上市公司中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 此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法案”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进一步规定审计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构成,并且应该由独立董事主持。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法案”也寻求增强披露要求并且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中国已经要求所有的公开上市公司自2002年开始提供季报。 总之,中国证监会已经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进步,包括数百家公司的检查,业绩差的公司的退市、检举不合规定的董事与管理人员以及禁止公司内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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