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司长宋瑞霖:取消行政保护更有利新药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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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3日 14:46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伊晓霞 实习生王丽霞 减弱甚至取消新药的“行政保护”,对于目前缺乏核心技术的中国制药业来说,究竟福兮祸兮? 在广州药业2003产品全国展销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司长宋瑞霖做了关于中国药 有利之处 宋说,新药保护制度的确立不仅缺少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而且很可能对国内企业仿制进口药形成单方限制。 当初设置行政保护期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制药企业的利益。但是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就发现,由于新药保护制度与专利法出现冲突,可能延长专利权人的独占期限,随着跨国企业在中国设厂,这一制度很可能不利于中国企业尽快仿制。 他举例说,当一个药品的专利期限还有一年就结束时,拥有这一专利权的跨国企业就宣布授权其在中国的厂生产。随后,这个厂就可去注册成新药,马上得到6—12年的保护期。矛盾就出现了:一年后,该药的专利已满,国外任何一个厂都可免费仿制这种药,除了中国的企业,因为该药在中国的保护期却刚刚开始,如果其它中国的药厂生产就是犯法。 宋说,这种冲突很可能形成对中国企业的单方面限制。因为凡是世贸成员国,都不能以本国有该产品为由拒绝进口产品,当别人可以名正言顺仿制时,中国企业还要苦苦等上几年,反而对他们造成了伤害。 企业对策 宋说,专利法规定,允许在专利期满前两年进行仿制注册。因此,他为企业想了一个对策,就是企业可以把仿制的前期工作都做好,只要专利期一结束,就立刻可以仿制。 据他透露,国家相关部门会在这一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保证你今年注册仿制,明年专利一到期,企业就可立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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