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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新法规出台恐难以威慑证券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10:19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冀文海

  社会关注已久的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终于出台了。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及民法等涉及证券纠纷的法规之外,新出台的一部专门针对证券民事赔偿问题的法规。但从目前的一些情况来分析,新法规恐怕难以达到威慑证券犯罪的效果。

  仅仅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案件

  根据我国民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规定,上市公司、有关机构采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手段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月,高法又下发通知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但仅仅局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隔一年之后,高法正式出台司法解释,受案范围仍然限于“虚假陈述”,而对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没有涉及。

  被告仍需先被查处或判决

  在去年1月15日高法的通知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今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除了证监会已处罚外,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对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人作出处罚或刑事判决的,也可以被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新法规进一步扩大了案件受理范围,但这类案件的“前置程序”仍然没有根本变化,对中小投资者十分不利。一方面,很多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不能通过法院起诉,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经过证监会、行政部门或法院公布处罚决定或判决结果后,银行等债权人势必抢先起诉冻结公司资产,中小股东可能早已丧失获赔机会。因此,新的法规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者,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

  法院力主“和解”

  新法规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对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不论设计何种诉讼方式、确定什么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都是为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途径,以解决可能人数众多的纠纷。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侵权赔偿之诉,即便在美国能够完整走完诉讼程序的也仅为诉讼总量的2%—3%,而大量纠纷是以法庭调解或者以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的。《规定》的出台,虽然启动了投资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毕竟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实体判决的预期效果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着重鼓励当事人以和解方式息诉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讼争,这对投资人和虚假陈述行为人都是有利的。

  实际情况如何呢?2002年11月11日,在法院的调解下,上海投资者彭淼秋撤消了对嘉宝公司因虚假陈诉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请求,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得赔偿的第一人,她获得的赔偿是800元。显然,花了区区800元钱结束一场官司,这种“和解”的胜利者可能并不是投资者,难以达到震慑证券犯罪和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审判法官专业水平堪忧

  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我国的政法部门普遍缺乏熟悉证券专业的人才,这是近年来一些法院不敢不愿受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次新法规出台,意味着法院将受理更多的证券官司,审判法官的专业素质如何,势必就引人关注了。

  在回答本报记者的提问时,李国光副院长表示,证券官司的确非常棘手,工作量大,最高法院已把审理证券官司列入重要日程,一些法院组织了较强的审判力量,国家法官学院也将对有关法官进行培训。另外,法院还通过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学习和交流。

  仔细琢磨起来,这个回答一方面让人看到法院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但另一方面,也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法院尚无解决专业审判人员欠缺的办法,比如没有在内部成立处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机构,等等,而投资者对此很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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