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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单独诉讼也可共同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08: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最高人民法院9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
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2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1个共同诉讼。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他表示,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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