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流通早比晚好 依法解决国有股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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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9日 08:2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早解决比晚解决好,只要市场决定价格过程符合公平原则,结果是高是低,谁都应该无怨无悔 ●叶永春 如何既使非流通股流通,又使流通股股东不亏,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上创新,重点鼓励 谁都知道,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早解决比晚解决好,可为什么至今还迟迟拿不出一个让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都能接受的方案?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思路上陷入讨价还价泥潭。事实上,只要市场决定价格过程符合公平原则,结果是高是低,谁都应该无怨无悔!这点应不难达成共识。我们下一步可重点关注: 低层次公平 如何保证市场决定价格过程的公平?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价格产生方式,应不同于现行的社会公众股价格产生方式,它不能用一、二次竞价产生的价格或其他为依据,它必须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这放在现有市场难以做到。因此,有必要另行建立一个国有股、法人股交易市场,只要能解决问题,一个A股分为两个市场交易有何不可?同时,采取与社会公众股市场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分轮挂牌竞价交易制。 用上述办法可解决“价格产生过程符合公平原则”问题,但这只是解决了低一层次的公平问题,因为,国有股问题并不是单纯的价格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还有一个更高层次的公平问题,即在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时,如避免因考虑不周而造成二级市场价格中枢下移,那对流通股股东利益损害更重,是更大的不公平! 高层次公平 如何既使非流通股流通,又使流通股股东不亏,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上创新,重点鼓励市场投资者长期持股(这不违反公平原则),给市场一种预期,即长期持股赚钱概率要大于亏钱概率!具体方法可如下: 一、实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备案制。在新设市场,可上市交易的就是上市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时间数量由持股者自主决定(需受《公司法》约束,或 可进一步规定:公司在公众股市场上市须满一定时间;法人股可在国有股后另行通知开放)。采用备案制能避免人为造成“物以稀为贵”的弊端,既可一劳永逸解决所有老股与新股的非流通股流通问题,又可化解何时减持、减持哪些、减持多少、谁有权决定减持之争,同时提高了政策透明度,符合减少行政审批的发展方向。 二、备案制的主要规定。拟上市国有股、法人股,出售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公告备案,公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出售股数、价格区域(价差不得超过10%)及相关承诺;上市挂牌价只能在公告价格区域内(购买方日后挂牌出售不受此规定限制),不要求公告股数在上市当日全部挂牌;日后市场成交价如果低于公告价格区域,公告方有权参与竞价收购;拟上市股份如分属多方,需自我协商,集中公告;前批公告股数全部出售后,如果还有股份拟上市,仍需再次公告,且前后公告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一年;公告的股份不得再到场外转让。 三、实行优先认购权制。优先权意义在于不受其他买者竞价约束,可直接按最低卖价买入(优先权购股的成交,以时间先后为顺序),它与分轮挂牌竞价交易制配套实行。公众股股东从持该股之日起至公告日,须期满三个月方可按公众股与公告股数比例获得相应数量优先权;公告日起市场即开通优先权有价转让系统;优先权可用于购股或有价转让,只能使用一次;配得的优先权与股东身份同在,只要未卖出该公众股,未使用过的优先权一直有效,并可多次参与以后公告的优先权分配;通过有价转让获得的优先权,不受股东身份限制,可购股或再转让;公众股股东持股未到规定时间而弃配部分,由上市公司管理层获得,但此优先权不得对外转让,用优先权购得的股票须冻结一定时间,以此取代现行MBO方法。实行上述优先权制,可缓解现市场抛股套现去认购新市场股的压力,体现政策上鼓励长期持股,同时也可弥补现行MBO方法的不足。 《国际金融报》(2003年01月09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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