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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杂志:谁挖掘了银广夏“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7日 11:01 《财经》杂志

  尽管有关被告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就所控罪名及事实反复驳难,即便最终公诉人所控罪名被法庭所采纳,在银川中院审判庭上呈现出来的银广夏特大利润造假案,仍然是一个相当简化的版本

  本刊记者 石东/文

  2002年12月20日上午,银广夏特大虚假利润案终于在宁夏银川开庭审理。如同已经度过的漫长的15个月(自《财经》杂志2001年8月5日号发表封面文章《银广夏陷阱》揭露银广夏造假案算起)一样,这也是漫长的一天:早上9点刚过就开庭,中午仅休庭一小时。当晚将近11时,庭审结束,悬念仍存。审判长以“案情特别重大,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由,没有当庭宣判。

  虽然经过了司法机关长时间的调查,此次庭审仍未能在司法的层面理清银广夏造假的具体脉络:

  谁策划了造假?银广夏股票暴涨的背后有无庄家操控?造假的目的是为了“增资配股”还是为了“抬高股价”?等等。

  种种依旧难辨的疑问背后,人们惟一看清了的是,原来上市公司的造假曾如此的简单易行,而看似有效的监督体系又是如此的无能为力。

  “严防死守”下的开庭

  2001年9月5日,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调查组一起结束了在银川对银广夏的调查,但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却再没能离开宁夏——就在二人买好机票,准备于次日返回深圳的时候,他们被宁夏公安厅拘留。

  同时被拘留的,还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博以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拘留理由为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年多以后,在经过了侦查机关和诉讼机关的几度波折之后(详见本刊2002年12月5日号《银广夏案即将开庭》),2002年12月20日,银广夏虚假利润案在宁夏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被告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李有强坐在轮椅上被法警推出,神色苍白,一条大大的毯子盖住了他的双腿。为防意外,还有人为李有强专门准备了急救氧气袋——李有强的健康问题正是此前开庭时间一推再推的原因。

  令人多少有些遗憾的是,这起轰动全国案件的审理虽然归为公开审理一类,实际情形却很难说有多大的公开性。

  早在开庭前几天,宁夏有关部门便向当地各家媒体口头传达了“不许报道”的精神,以至于一家中央级媒体的驻地记者欲向公诉方银川检察院联系采访亦被回绝。此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收到了法院“不得向媒体提前透露开庭消息”的警告。实际上,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就数度有记者前往银川探营,却都铩羽而归。

  开庭当日,银川市中院大法庭只开了一个小门,两个法警对旁听者逐一检查,浅玫瑰色的旁听证是进入法庭惟一有效的证件。

  在如此有力的“防守”之下,银广夏大案旁听者仅百人左右,不足旁听席位数的1/3,且多为涉案者家属、律师助手,极少数记者以家属名义方能“混入”旁听席。但与严防记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十几个小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席上手机铃声此起彼伏,无人制止。

  造假流水线

  依据公诉文件及庭审情况,银广夏利润造假过程可以用“简单”二字形容。在被指控造假的1999年和2000年两年,先任天津广夏(天津广夏旗下的二氧化碳萃取业务提供了两年间银广夏几乎全部的报表利润)财务总监后升任董事长的董博自称受银广夏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丁功民指示操作了财务造假。而身为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的李有强亦当庭承认董博所言属实,天津广夏的账都是假的。

  据董博当庭供认,1999年11月,他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博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

  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

  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纪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纪录、产品出库单等。

  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898.60万元。后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当年,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778.66万元。

  次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据董博称,依旧是接受丁功民的指示,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

  结果,2000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764.6431万元。

  起诉书认为:这两年的造假,都是在李有强的同意下进行的。李有强当庭对此未作辩解。2001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

  2001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天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

  同时,法庭上公诉人指控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刘加荣、徐林文二人在银广夏上述造假过程中,没有实施有效的询证、认证和核查程序,属“明知”银广夏公司及天津广夏公司的财会报告“可能”虚假,依然签署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

  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

  但现实真的如此简单吗?

  疑窦重重

  从法庭当庭表现来看,无论是公诉方、法庭,还是被告人及其律师,都似乎在印证着如此简单的造假过程。

  但对于每一个希望通过庭审获知银广夏造假真相的人来说,庭审涉及的内容却并不能消除他们的疑惑。

  首先,在公诉方的起诉书及庭审过程中,此案是否法人造假的问题几乎未被提及。

  随之产生的问题便令人难解。其一,起诉书对造假原因的认定为“为了夸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达到增资配股的目地”。可是谁都知道,能否增资配股只对企业产生利益,没有集体讨论,丁功民凭什么会甘冒风险,指使董博造假?董博又凭什么会不辞劳苦,专心造假?

  其二,假如不是法人造假,那么丁功民指使董博造假,以及董博造假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假如是法人造假,那么银广夏董事会成员或高管人员决定的过程怎样,将由谁来承担主谋责任?在六名被告人中,根据起诉书及庭审情况,人们根本找不出谁是造假的主谋。

  实际上,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庭审期间,被告人董博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董博不应被列为第一被告的问题,因为董博是被他人指使实施造假者,而非造假事件的主谋。但公诉方对此的解释是,将董博列为第一被告的原因是其参与造假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两罪并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起诉方式有回避造假案件主谋人的可能。

  与此相关,银广夏案发前强劲的股市表现(两年间股价上涨近八倍),以及其明显的庄家操作迹象,同样在法庭上几乎未被提及。

  这样,实际意味着着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与其股价异样狂涨的内在关系被割裂。如此一来,在诉讼过程中,对几名被告人的作案动机难以有效认定,起诉便不免有些无力。

  正是抓住这一点,六名被告人中除了董博造假事实清楚以及李有强承认知道造假一事,由二人律师做了轻罪辩护外,其他四名被告都由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丁功民甚至表示对天津广夏造假一事始终不知情,也是通过《财经》杂志的报道才知道的,因而也从未指示过董博造假——在庭审过程中,丁功民几乎对所有董博对他的指证都不予承认。而公诉人对丁功民指证的主要证据也仅为董博一人的口供:1999年11月,他接到丁功民的电话后进行了造假。对此,丁功民的律师则出据了早在11月前,董博便已伪造了财务报表的证据。中天勤两名注册会计师的律师同样因被告人不具作案动机为理由之一,要求法庭区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审计失败之间的区别。

  耐人寻味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曾有律师问董博是怎样学会造假账的,董博的回答是早在1995年就开始做假账了。或许是因为起诉书追究的是1999年及2000年的财务造假,法庭对董博的这句话并没有进行太多的关注。但实际上在这句话的背后,隐藏的内容是,据董博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显示:1995年银广夏创始人、时任公司董事局主席的陈川到天津广夏视察,问及天津公司今年是不是赔了,在获得肯定答复后,陈川便要求董博把1995年的利润“做”出来,并表示等公司利润好起来,再把账补回来。同时陈川还说,如果做账时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打电话向丁功民请教。后来,按陈川给的手机号,董博与丁功民进行了联系。董博称,此后自己每年都要做假账,一直做到了2001年。

  倘董博此番口供属实,则已经去世的陈川难逃个中干系,而1999年董博在丁功民指示之前做假的原因,有可能在于其连年做假,已成惯性。

  另外,2000年初陈川去世后,其董事局主席的接任者为原宁夏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张吉生,在这一年里,银广夏虚假财务报表的行动依旧进行。

  此外,案件中提到的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在庭审中也未做太多涉及,仅凭李有强一句话,该公司为什么就能够借给广夏公司1.5亿元,是一个让人难解的疑团。据《财经》在上海的调查显示,这家1999年才成立的公司,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竟然做过六次法人执照的变更,在此过程中,其执照的有效期,也从最初的1999年10月18日到2014年10月15日,变更为最后的1999年12月23日到2002年10月31日。另据金尔顿公司办公所在的浦东经贸大厦职工反映,2002年9月,执照的有效期还未到,金尔顿公司便早已人去楼空,不知其踪。

  银广夏案开庭审理之后,针对开庭情况,法律界人士所持异议较多。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认为,银广夏财务造假案从其过程看,肯定是集体造假,案件审理必须分清领导责任与操作责任。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同样认为银广夏造假仅凭个人之力决难完成,但从诉讼情况看,不免有“大事化小”之嫌。“案件必须追究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目前这样的审理,让人感觉有在比较低的层次把事情解决了的意思。”李曙光如是说。他同时认为,这样的案件,鉴于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示范效果与影响力,以及案件本身和地方利益千丝万缕的关系,司法介入应当异地审判,由更高层机构审理。

  银广夏案开庭审理两天后,中国北方大范围降雪,距离银川几十里路之遥的昔日银广夏治沙基地,亦是白雪皑皑。2000年,陈川去世后便埋葬在基地办公楼前。或许是为缅怀陈川治沙的业绩,有人为陈川立起了一尊近两米高的半身像作为墓碑。

  2002年12月23日,尽管是个大雪刚过后的冬日,陈川的墓前,有人放上了一束鲜花。-

  本刊记者 李树锋 对本文亦有贡献

  资料

  银广夏大事记

  1999年12月30日,银广夏股价开始启动,至2000年4月19日已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增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

  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随之,8月3日,银广夏董事会发出公告,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称将于4日复牌。此后,公司连续公告,停牌时间不停后延。最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广夏从2001年8月9日起停牌30天。

  2001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正式立案稽查,并于8月5日派稽查组抵达银川。2001年9月5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董事、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以及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等六人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分别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

  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10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刑事拘留的六人被正式逮捕。

  2001年10月,天津市计委副主任陈宗胜在深圳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银广夏事件虽问题出现在天津,但根子却在银广夏总部。天津广夏必须根据总部的指令来完成它的报表。银广夏总部要求天津广夏使用两套报表,给天津市政府报的是一套报表,给银广夏总部上报的是另一套报表。

   2002年2月7日,银广夏公布了中联实业介入重组的正式公告。公告显示,银广夏的三家法人股东已将占银广夏总股本15.02%的股权转让给了中联方。

  自2001年9月10日复牌后至2002年1月22日,银广夏股价走势从30.79元最低跌至2.12元,随后摇身一变成为“领涨大盘”的“问题股龙头”,至3月13日收盘已涨至6.05元,涨幅距最低点近300%,且成交量相当可观,最高日成交股数达六七千万股。

  2002年3月11日,银川市公安局分别以董博、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董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加荣、徐林文涉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02年4月26日和7月1日两次退回,要求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补侦后,于8月11日重新移送检察院。

  2002年5月,银广夏公布的年报显示,该公司2001年度净利润为巨亏3亿多元,净资产为负8亿多元。公司公告称,因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经向深交所申请获准,从5月8日起,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其原A股证券简称“银广夏A”更改为“ST银广夏”。

  2002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公司连续四年虚假利润等违规事实,要求银广夏对2001年及以往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纠正。根据相关规定,从5月29日起,银广夏股票暂停上市。

  2002年7月11日,银广夏发出公告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将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成功后,宁夏综投将持有ST银广夏9.24%股权,成为继中联实业后的第二大股东。宁夏综投是经宁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公司。

  2002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来自上海的杨善础等四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

  2002年11月初,在检察院将起诉书已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又突然要求撤回,理由是“事实、证据有变化”。仅时隔一周,11月12日,银川检察院又重新向银川中院提起了刑事公诉。

  2002年12月3日,原本定于此日开庭的银广夏刑事诉讼案因被告人身体原因推迟。

  2002年12月7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获准于2002年12月16日起恢复上市,并实施特别处理。

  2002年12月16日,ST银广夏复牌,开盘4.97元,最高4.97元,最低4.38元,收盘为4.41元。最高涨幅达29.77%,收盘时涨幅15.14%,呈现出高开低走的态势。

  2002年12月20日,银广夏虚假利润案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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