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惊诧论者事实上一点都毋须惊诧:在距《保险法》修正案实施只差60天之际,美国友邦高调暴露自己进军中国A股市场之实,自在逻辑之中
本报驻沪记者 王丰;实习记者 王莉
谁是“上海友邦”
宝华实业(600175)的第十大股东突然从“上海友邦”变更为“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心眼明亮的青海证券公司黄先生逮个正着,他质疑道:友邦现身A股市场是否违规?
这是12月11日的事。事实上,在此之前50天左右,另一位有心人----华泰证券的张俊----发现,宝华实业中报时的第十大股东“上海友邦”已被季报中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替代,二者持股量只有一丁点儿的不同----中报是14万股;季报是13.99万股。
张俊说,“当时根本没有将上海友邦与美国友邦保险联系起来,因为上海的投资公司起洋名者并不少见”。记者就此问及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答复是:两者相同。
12月16日,张俊对本报记者说,变更股东名称,对于美国友邦这样的公司而言,不可能无意而为之,“这似乎是故意向外界发出信号,让人知道它!”
但明白人张俊接下来又不明白了,因为南京熊猫与金杯汽车的第三季度季报中的十大股东名单中,仍然是“上海友邦”。
为什么在这里它不换成“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呢,假若它真的惟恐天下不知?
友邦是否违规
美国友邦投资A股是否违规?上海分公司企业传播部主任肖艺的回答是否定的:“友邦投资A股,以1992年出台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办法》)为依据。”
《上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本、未分配盈余、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产,可用于境内的下列投资:中国金融机构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购买金融债券;购买企业债券(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0%);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境内外汇委托放款;经批准的其他投资。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上海办法》与1995年10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悖。
后者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不过,在《保险法》“附则”第148条却又有这样的表述: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个第148条,显然注重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兼容性,因此,问题集中到了一个点上----《上海办法》究竟属于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如果是前者,则友邦持A股合规,如果是后者,则友邦违规。
对此,友邦方面认为,《上海办法》是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问题是,在该办法全文中,对此并无丝毫表述。
记者找到了“银行(1995)165号”文件----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的全文。
该关键部分内容如下:“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有‘国务院同意’字样,就说明《上海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说。
但第二个问题马上随之而来:今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简称《外资条例》)在全国正式实施,上海并无例外,也就是说,《上海办法》是否同时自动失效?
《外资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中国正式加入WTO后,内资保险业不满“外资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渠道上明显广于内资机构”,要求国民待遇。
事实上,早在1999年11月,内资保险资金已被允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A股市场,因此,对于进一步被允许直接进入A股市场不抱有希望。
内资保险机构希望,《外资条例》能够取消《上海办法》关于外资保险资金入A股的特权。
谜底揭开时,这个希望落了空。《外资条例》对《上海办法》中外资保险资金可投A股的政策进行了回避,同时,在“附则”中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外资条例》的出台,实际上发出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即政策层最后选择的是放内资保险机构进A股,而不将外资保险拉回来----禁止做A股。
原因很简单,《外资条例》实施后七个月,《保险法》修正案决议的通过,使政策层的最终意图----放内资保险资金入股市----清晰起来。
突然现身的逻辑
一直自觉置于暗处的友邦,突然又自觉地走出阳光之下,这个时间点,距《保险法》修正案实施只差60天。
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保险法》修正案,其中,在资金运用方面,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更改为“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很显然,修正案从“禁止向企业投资”,改为“禁止设立企业(除保险业之外的企业)”。也就是说,已打开了内资保险机构直接投资A股的大门。
据此而论,中资保险获得与外资保险在投资方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具体投资方面,“很可能统一在同个实施细则之下,以体现WTO的规则”,有关人士透露,对于这个未出台的细则的测估,一直是近期中外保险机构专注的事务。
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还是1992年的《上海办法》,它们出台的背景都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前,而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法》修正案,则是将外资与中资放在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则之下而制定,也就是说,《保险法》修正案,一定要强调统一性。
因此,2002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2月1日以前,上海友邦保险投资A股是可以的,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起,外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A股之行为属于违规。该负责人的依据是,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显然,外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A股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很显然,在统一性的前提下,即便《上海办法》属于行规法规,但“后者的法律效力弱于保险法修正案”,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崔一山说。
当初《上海办法》与《保险法》相左之处之所以被容忍,是因为《上海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将上海作为准金融区来对待的。加入WTO后内外统一被置于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华泰证券的张俊说,友邦特别注重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在2001年2月份左右,友邦公司某专职律师曾于公开场合表示,他们对1992年《上海办法》以来中国大陆的有关保险、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过系统的研究。
就此番《保险法》修正案即将实施而论,只要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即可进入实质性操作,一般来讲,初期实施要向保监会申请并等待审批,由于外资保险机构依据1992年《上海办法》,有可能需要提供操作经历,倘是如此,友邦此时现身,极有可能意在证明这个“经历”。
事实上,友邦在获得准入资格方面已深谙中国政府行事之脉络,并且攒足了经验。比如说,正是因为AIG早在1980年就在华设立代表处,于是在12年后,1992年9月,作为其旗下的友邦保险才第一个拿到独资在华设立分公司的牌照。这是个前无先例的胜利,后推五年才见后来者----1996年,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宏人寿取得牌照,条件是外资保险进中国,只能采取合资方式。
所谓早起的鸟儿有食吃,友邦对此烂熟于心。此番保监会如若对保险资金入市进行资格审批,如果要求外资保险机构提供在A股市场操作的记录以彰其经验或职业规范等,友邦自是首当其冲,据此观之,在离保险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前夕,将上海友邦正式更名为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高调暴露自己,自在逻辑之中。
上海友邦投资A股被套?
友邦究竟何时进入A股市场的?对于这个问题,友邦不愿作答。
“上海友邦”作为国内A股股东,还曾出现在铁龙股份(600125)、南京熊猫(600775)、金杯汽车(600609)以及上实联合(600607)、亚泰集团(600881)中,总计六只股票。
据张俊判断,其中金杯汽车曾出现过的减持行动,很可能是上海友邦获利而退,因为同期金杯汽车有过一轮升势,“这符合保险公司操盘的特征”。
张俊随即完成了对这六只股票主要数据指标的检索与统计,认为选股与操盘风格颇为老到,属于稳健投资型的操作手法,理由是六只股票基本属于老股,而且流通盘属于中小盘,振幅大,换手率高,股票流通性好,易于变现。
比如说金杯汽车,今年以来,换手率高达330.85%,也就是说,在近一年中,该股全部流通盘换手了3.3倍。
根据这些数据,张俊判断,友邦在这六只股票的投资,目前总体上亏损的几率很大,但不排除个别股票赚钱的可能性。
剩下的一个问题是,“上海友邦”会不会用更隐秘的名称?“理论上一定有可能”,张俊说,友邦的操盘水平比较老到,如果在1995年左右就已经入市,此前进账自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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