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江涛
近日,有关《证券法》的修改正在由中国证监会征询各方意见的消息颇引人注目。而早在2001年11月27日,人大财经委专家王连洲就指出,全国人大有关方面正积极筹备《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隔一年之久,王连洲对这一问题又有什么新的看法呢?12月12日,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的王连洲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专访。
修改《证券法》需要慎重研究
记者:您知道中国证监会最近就《证券法》的修改,正在征求部分券商的意见吗?王连洲:听说过,但还没有看到具体的修改内容。
记者:您认为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现在到了有必要修改的时候吗?王连洲:这是当然的。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实施至今,对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证券法》制定出台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不久,当时比较多地强调了避免危机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比较多。由于出台时受到当时环境和一定条件限制,《证券法》的某些条款不够科学,在实施中已经遇到一些问题,而且有些条款在《证券法》出台不久,就受到市场的争议。比如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而“炒作”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就非常不清楚。又比如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违规”的标准是什么也没有具体和确定的解释,这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另外,当初《证券法》在制定出台时,对于中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带来的新情况也考虑的不是很充分。如今随着市场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市场需要一些证券交易新品种的呼声不断高涨,比如股指期货、股票期货等。与此同时,目前已开始在A股市场引入境外合格的投资者,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A、B股的并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以及民事责任赔偿的法律规范等问题都逐渐凸现出来。凡此种种,在《证券法》中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法。而如今市场的实践已经走在前面,因此相关的法律也需相应进行修改,否则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
记者:看来《证券法》的修改的确很有必要。那么,您认为在哪些问题上需要修改,修改《证券法》是否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候呢?王连洲:说“迫在眉睫”倒也未必。因为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对修改的部分进行充分研究讨论,最终形成共识,才有可能最后在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但目前在对能否允许券商融资融券、T+0、开设期权、期指品种等问题上,还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在《证券法》修改之后,如何既能保持市场的活跃,又要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带来的泡沫,还需要再不断探讨。
记者:前不久,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表示,预计下届人大将会把《证券法》的修改问题列入日程,这无疑表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现在也有种说法,就是《证券法》修改的道路非常漫长,经过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涉及的部门除了中国证监会外,还包括国务院法制局、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人大财经委,最后经过三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才能最终通过。您估计如果修改通过,最乐观的时间预期是什么?王连洲:由于《证券法》的出台是经过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因此其修改部分也只需要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而不需要拿到明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去讨论。人大常委会一般是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今年12月份、明年2月份的人大常委会肯定不会讨论这个问题,最快也要到下届人大任期了。一般来说,一部新法的出台,一般需要经过三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至于法律的修改,如果各方容易达成共识的话,也可能一次或者两次就可以在人大常委会通过。由于有关方面对修改的内容形成共识,还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所以证券法修改草案究竟何时通过出台,实在不好说。
我们当然期望市场能在法律规范下运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但也不能过于理想化和绝对化,好像不修改《证券法》,市场就因此停止而不能发展了,实践说明不是那么回事。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固然需要有法可依,需要有个好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也有边摸索、边前进的历史。何况,即使有了法,也有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记者:有人认为,在今年年底征求《证券法》的修改意见,而且从修改的部分看,大多都是对券商比较有利,比如允许融资融券,券商不再按照综合类、经纪类划分,不再通过法律规定必须实行“T+1”的交易制度等,从某种程度上是给券商松绑。因此,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拯救券商,在目前大势低迷的情况下,更好地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呢?王连洲:这种看法未免有失偏颇。实际上,《证券法》的修改是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健康、规范、长远的的发展,而不是仅仅针对某类证券投资交易主体。法律制度和环境更加健全完善了,这有助于实现市场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在原则上都应当是有益的。
解决股权割裂现象宜早不宜迟
记者:你如何看待目前争议纷纷的全流通问题?王连洲:同股不同权,流通股入市成本高,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热情和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流通,这使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非常不确定。尤其是现在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证券市场,不但可以在A股的二级市场投资,还可以受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势必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些外国人在收购了这些国有股、法人股后,拿着这些不能流通的股票是否会甘心?要知道资本总是逐利的,国内外的资本莫不如此,他们早晚一定会考虑出手的。
另外,在股权割裂的现实情况下,目前的协议转让、以及MBO等操作方式都有着非常不透明的情况发生。要知道,在今天的证券市场上,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速度和规模都是空前的。当然,有人认为这是难免的或者说是正常的。不过我总认为还是要三公原则,对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给予较多的关注。 股权割裂的现象应当尽快解决,而且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积重难返。
记者:如何顺利解决股权割裂的问题也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您对此有何看法呢?王连洲: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对股权割裂问题回避绝不是好办法,而应该从市场发展的大局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积极推进解决。《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则,而且解决的同时,不要再重复增加历史遗留问题,在新发行上市股票时,不能再产生新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现象。
在解决股权割裂的问题时,要考虑顾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对投资者伤害太多,因为他们是证券市场上最积极、最活跃的力量。不过,由于每个投资者的入市时间、成本都不一样,不可能是每个人损失多少,就补偿多少,而实际上也做不到,不现实。何况具体到如何减持、如何补偿时,每个投资者、每个上市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现在大家熟悉的几个解决方案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具体实施时不可能一刀切。与其久拖不决,还不如本着辨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精神,干脆一鼓作气解决这些问题。要相信大多数投资者是通情达理的。
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是非常近切的
记者:当前有种观点认为,投资者入市无论盈亏应当是风险自担,而不要怨天尤人,管理层只需要当好裁判员就可以了。您是怎样看这个问题的?王连洲:这种说法未必合适。投资者在股票投资上的风险的确应该自己承担,但如果政策没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透明、有欺诈、有误导等,由此造成的风险难道也应该由投资者完全承担吗?
从某种程度上说,进入股市中的投资人是推动市场发展最积极的参与者和贡献者,也是最活跃的力量。保护这部分人的热情,倾听他们的诉求,增强他们的信心,维护他们合法的正当权益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记者:最后想听听您对明年的证券市场看法。王连洲:当前的宏观经济向好,进出口贸易增长很快,引进外资数量创出新高,非公有制经济也非常活跃。而且“十六大”还专门提出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作更加市场化,这无疑使推动股权全流通工作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这些都是积极的因素。而对《证券法》的修改也表明有关部门正在积极从法律监管等方面完善法制环境,虽然短时间不会起到太大效果,但只要我们积极解决该解决的问题,投资者的信心不断恢复,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的背离时间是不会持续太久的。
附:部分市场人士的看法(采写:本刊见习记者秦书妹)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意义
金志培(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常务副总经理):站在全行业的立场客观地讲,无论何种法律的制订都必须考虑各方面的意见。而这其中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券商比较关注的,一是融资、融券的问题;二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三是经纪人的定位问题。作为券商,我们很赞成对现行的《证券法》作修改,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但法律的修改和制订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发展。
林静(长城证券阜城门营业部副总经理):从这次拟定的修改内容看,比较关键的几条都放宽了,但并不是都对市场有利,我们比较关注的是资金、客户、代理这几项内容。中国的证券市场受政策的影响很大,所以一项政策在出台之前,应该考虑到市场的各种因素,绝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市场很难稳定。
杨卫(长城证券股民):早就盼望修改《证券法》,但是现在的修改稿人大表决时能通过多少,还是一个未知数。我赞成《证券法》的修改应当多听业内人士和广大投资者的意见。银行资金能够健康进入股市是我们最关注的,另外很多限制性条款如果取消,将更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因为“水清则无鱼”。
郑东(广东证券股民):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所以相应的法规也不可能一下子成熟,《证券法》应该对现在的市场进行规范。
关于融资融券及经纪业务
金志培:融资、融券一直是市场迫切需要的一项经营业务,现行《证券法》对此加以禁止,已经造成证券业务与市场需求相违背,删除141条后将会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而如果要删除第142条,就必须考虑到经纪人制度,对经纪人的相关法规要完善。如果在立法上,对经纪人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说法,不可避免地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很大风险,甚至引起纠纷。所以要从对经纪人的定位问题上考虑立法。
林静:一个证券公司营业部有没有竞争力,客户除了看你的硬件条件和优惠条件以外,主要看你能不能做融资或者融券,这对很多遵纪守法的券商来说,不能给客户做融资就意味着失去客户,如果这方面开放后,大家就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如果删除第142条,随着大批经纪人的出现,应该说对市场是有利的,但也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很多的诉讼案或法律纠纷,国外一些完善的经纪人制度也规定不能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由于中国的市场还不成熟,因此制定法律时不能跨越太大,应该分两步走,等私募基金和经纪人制度完善以后再走第二步。
关于银行入市及国企炒股
金志培: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本来就不利于银行资金业务的发展,所以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是必然的,也会扩大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
林静:国企现在不敢参与证券市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不允许,二是市场不好。“国企不得炒作股票”这条如果删除后,会给他们一个空间。
关于“T+0”交收制度
金志培:实行“T+0”交收制度以后,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证券公司会得益,不利的方面是“T+0”使大资金操纵市场更方便,国外一些成熟市场也很少有实行T+0交收的。
郑东:“T+0”制度对散户投资者特别不利,会使投机的心态加剧。其实,市场现在缺的不是资金,而是信心的问题。
王雷迎(海通证券股民):我很关注《证券法》的修改,特别是T+0的交收制度,因为我还没有在这种规则下做过,希望会带给股民新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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