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婕宁 见曙光
中国首例证券民事纠纷案“红光案”11月25日终于结束了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进程此案最终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11名投资者将获得诉讼总额25万元中的90%的款项。该案成为第一起在法庭主持下和解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同时也是继嘉宝实业案庭外和解后第二起和解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几天前,同样是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彭淼秋诉ST嘉宝案经上海二中院协调,彭女士获赔800元,达成了庭外和解。
这两起“和解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初颁布司法解释以来,在各地法院受理893件案件中结案的案件。虽然相对于总数的893,这两起案件似乎微不足道,但是,这两起“和解案”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确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证券市场十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史进程,取得的成绩是令人瞩目的。但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近年来,由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屡屡受损,尽快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已成为市场参与各方的共识。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220件,结案192件,对92个案件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行政处罚对证券欺诈行为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也并没有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
一些中小投资者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将被处罚的公司纷纷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民事赔偿。但一个不愿看到的事实摆在了人们面前,在证券市场屡屡发生违法违规案件面前,我们的法律显得有些苍白。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这就是被人称作证券民事赔偿“开闸”信号的“1.15号通知”。
按照通知规定,投资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因披露虚假信息已经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并向这些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由于我国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这类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就没有了任何消息,这就使很多股民疑惑,究竟何时能够得到赔偿?
在众多的民事赔偿案被法院受理后就没了消息这种现状下,使受损的股民感到很迷茫。但“红光案”和“嘉宝实业案”的和解却使即将失去信心的股民重新看到了希望。就象“红光案”的原告之一姚荣仙知道和解成功的时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有了结果就好,钱并不是最重要的”。
据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较年初颁布的司法解释更为详尽和完善的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规定,估计年底将会颁布。可以预见,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将会向前跨进一大步,将会有更多的受损股民得到满意的答案。资料链接:和解的作用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和解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它可以使包括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双方当事人摆脱过度累讼局面,在合法、自愿、适当的条件下达到利益平衡,有效地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也由此可以平稳地解决纠纷。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这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同样适用,而且面对其存在的复杂情况,和解的手段应当得到鼓励。
从海外的司法实践看,虽然可适用和解手段,但若是集团诉讼则有些特殊的规定,如法官必须对诉讼代表人的撤诉或和解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通知参加诉讼全体成员,和解协议最后签字之前,必须以公告方式将和解条款告知参加诉讼的全体成员,并且为每一个成员提供时间和条件,允许其反对和解和退出诉讼的机会,对此,法官可以举行听证,如果听证表明和解方案对双方都是合理的、必要的,法官将批准这一和解方案。从美国近十余年来的诉讼情况看,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一年内结案的只有8%(通常被法院驳回),两年内驳回或和解的案件有26%,三年内结案的仅占所有案件的39%,其余的都在三年以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投资者维护权益所耗费的代价之高昂,为了减轻诉讼压力,美国法官一般都尽量鼓励诉讼各方达成和解,以减少社会成本和双方的负担,1990-2001年间,有81%的案件达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驳回,仅仅只有1%走完一审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