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兵 本报记者闵捷
据悉,美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有81%的案件达成和解,只有1%走完审判全过程
备受上市公司和股民关注的上海11位小股民状告国泰君安、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地科技)案本月25日以和解的方式结束,多少让关注此事的人感到意外。
和解协议的结果是:11位股民获得诉讼标的24.8995万元人民币的90%,即22.4096万元,分别由被告现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ST红光)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8∶1比例在调解书生效日起15天内支付。
11月27日,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此案福地科技的代理人相里麒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称,这样的结果让大家都感到满意。
相里麒说,红光在上市的时候的确做了错事,重组后虽然叫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法人的主体没有变,就应当要付相应的社会责任,做错了事情就要坦然面对,就要为此事付出相应的代价。
上海这11位投资者也确实损失了,他们也很同情股民,如果要法院判决,时间会特别长,这些股民来来去去的车船费都会用很多,福地公司长期把精力放在纠纷上,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资料统计,1990年至2001年间,美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有81%的案件达成和解,18%的案件被法院驳回,仅仅只有1%的案件走完审判的全过程。他们选择和解,也是出于这些多方面的因素考虑。
红光在1998年时有8万多股民,这次和解会不会造成其他的投资者纷纷向福地科技提起诉讼,要求参照赔偿?相里麒肯定地回答说,不会的,法院的立案依据是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这类案件的诉讼期限是两年。中国证监会是在1998年10月26日对红光做出处罚的,应该说在2000年10月26日就过了诉讼期限,但是上海这11位股民在1998年开始一直在诉讼,因此只有他们没有超过诉讼期。
然而,11位股民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提起诉讼的11位股民中,有一个实际上是到目前为止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已经超过(处罚后)两年了。也就是说其他人也仍然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不要错过得到法律保护的机会。
针对对方律师的这一说法,相里麒说,严义明是在开庭前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在上海说的,而电视台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播出的节目,节目播出后严义明还专门给他打了电话解释此事。另外,11位股民都是一个律师代理的,达成协议时福地科技把11位股民看成了一个整体,和解协议不是法院判决,协议中也没有出现一个“赔偿”、“补偿”这类的语言,因此不会作为其他投资红光股民的参照依据。
相里麒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这个协议的结果可以看成是赠与,他可以送一个人50元钱,但不会给每个人50元。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以前,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也会用很长时间,和解之后,福地科技就从纠纷中摆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放在经营当中。他们从案件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上市公司一定要合法经营。相里麒讲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同时,他也希望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保护上市公司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本报成都11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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