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世领 发自成都
11月27日上午股市一开盘,ST红光(600083)停牌1小时。同日,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澄清公告说,“有关本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1998年10月26起至2000年10月26日止”。
但某知名电视台11月25日播出的有关红光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节目中,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发表个人看法,“认为此前从未行使诉讼权利的相关投资者在此问题上仍有可能具备诉讼条件,并希望投资者不要错过机会。”ST红光对此表示,“对于因个人言论对公司造成的不便及后果,本公司也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严义明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该电视台中出现这段话的镜头并不是在成都现场采访到的,而是开庭前在上海拍录的。我表达的意思只是说明投资者拥有诉诸法律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会胜诉或得到现在这样的调解结果。
他表示,锦天城同样收到了许多咨询电话,但我们已决定不再代理,原因是现在起诉早已超过法律时效,在程序上已不可能。已结案的11位投资者几乎都是在近4年中连续起诉的,一直没有中断,始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这是法庭调解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法律意义还不是十分明显。所以即使此前没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投资者拥有起诉的权利,但实际意义已不大。
在位于成都亚太广场5层的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告诉记者,公司仍然接到不少投资者打来的有关证券民事侵权纠纷的咨询电话。前台小姐告知记者,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国真和董秘宋静远现在广州,证券部代表相里麒外出。记者打遍包括国泰君安法律部负责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王铮在内四人的所有电话联系方式,均是停机或无人接听。成都证管办的对外发言人徐冰拒绝发表任何评论。
该案中成都福地的代理律师孙国林在电话中指出,实际上,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调解书中一个细节,并没有使用“赔偿”一词,而是“支付”,而且对于同类的案件的法律借鉴意义也不是很大。他同时也表示,投资者尽管从法律上拥有起诉的权利,法院也有可能受理,但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想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最后他透露说,成都福地已不可能再达成现在这种调解结果。
成都福地在当日的澄清公告中也指出,依据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有关本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1998年10月26起至2000年10月26日止。显然,公司拒绝该类案件的态度已十分明朗。
《国际金融报》(2002年11月28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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