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意味着什么--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
中国首例证券民事纠纷案"红光案",11月25日终于结束了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进程,此案最终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投资者将获得主张金额90%的款项。那么,"红光案"的审结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究竟有何法律意义呢?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法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民商法博士刘俊海。
记者:刘博士,就"红光案"而言,最终通过法庭调解结案有何积极意义?
刘俊海:从成都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来看,"红光案"至少有三点值得肯定的地方。
第一,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写道,原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和国泰证券的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可见,这个调解是在被告存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这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由此确认了虚假陈述行为人应该对其的虚假陈述行为负责。同时,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胜利的标志。
第二,我注意到,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了其诉讼请求的10%。这一举动不仅给被告留了个可下的台阶,同时也看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这一行为应该肯定。
第三,本案中的两个被告按比例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款项,这表明法院考虑到了发行人和承销商各自的过错,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这一方面确保了原告权利的执行,同时也分清了当事人的责任。
记者:此案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有何意义?
刘俊海:"红光案"的结案给了11名主张权利的投资者一个说法,让其他正在主张权利的受害投资者看到了希望。同时,这也标志着人民法院真正开始介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事实上,法院介入得越深,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就更明确,投资者对市场就更有信心,这就相应推动了证券市场在发展中不断规范。
记者:"红光案"对于年内将要出台的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具有参考价值?
刘俊海: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应该说,无论是"红光案",还是此前的"嘉宝案",都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素材。这意味着证券民事赔偿案不是不可以解决。
同时,"红光案"的结案方式给我们最大的启发就是,此类案件应该强调调解程序的运用。因为调解制度可以解决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如果依靠判决来结案,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将损害要件一一列举清楚,如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欺诈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如何界定;举证责任在谁等等,相当复杂。但调解就绕开了这样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
应该说,调解无论对投资者减少诉讼成本且早日获得利益、上市公司减少应诉压力、法院提高审判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庭调解结案的是不可以上诉的,这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而言都是一个省时、省力、省钱的结案方式。
此外,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这类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的案件的最终目标,不仅要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且要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达到社会和解,从这个意义上讲,调解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