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转型,基金契约中规定,需经过持有人大会表决方能生效,由此便引出话题
本报记者 孙晓霞
近日有消息称,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就封闭式基金转开放的设想已与管理部门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具体的转型方案正在制定当中。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有关转型的可行性报告已
陆续完成的前提下,业内有关封闭式基金是否有必要转型的争议也渐渐多了起来。对于基金转型,基金契约中规定,需经过持有人大会表决方能生效。由此便引出话题,目前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又是怎样一个现状呢?如何保证持有人大会表决过程的公正性?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是控制在基金管理人手中,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在这方面较之股东的权利有所欠缺。记者查阅了大部分基金契约发现,几乎所有的基金契约都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按照法律方面程序优先的原则,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以及发起人召开,这即意味着当发生影响基金发展的重大事情的时候,持有人大会能否召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态度,这无疑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设置了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银丰在其基金契约中规定,在该基金发起设立后封闭运作一年以上,如果持有本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议,那么,将适时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本基金由封闭转开放的相关事宜。这不能不说是基金业发展的一大进步。
此外,在持有人大会的最终表决方面,不少基金在契约中规定,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几乎绝大部分基金对于出席会议的最低持有人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
历史资料显示,在基金金泰、开元、安信、兴华和裕元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一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时,金泰、开元、兴华分别收到有效通讯表决票九份、一份、五份。就拿收到有效表决票数量最多的基金安信来说,其收到的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仅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0.81%,还不及安信1999年报披露的前十名持有人所占的15.3%的比例。也就是说,在基金安信的前十名持有人当中,也有不少公司或个人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如此表决份额究竟能否保证表决过程的公正性,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略有不同的是基金银丰。虽然其最终表决权也是按照列席会议的50%通过,但是,与此有关的补充规定显然更有利于维护决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其补充规定如下: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50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利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5%。在此前提下,持有人大会是有效的。基金银丰最低出席人数以及最低代表份额的明确化无疑更有利于决策公平性。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机制、信息披露方式以及管理费提取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时,不同投资者投资封闭式基金的目的以及需求也各有不同,因此,业内人士指出,要建立一种更加长远、有效的持有人大会参与、决策、监督机制,避免个别利益集团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所有人,才能推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促进整个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而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征集大部分投资者的意愿,进行表决是保证决议过程及结果公平性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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