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放市场优化公司治理——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
本报记者 郑 爽
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引起了经济界人士
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教授。
放开投票的“手”和“脚”
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存在哪些弊端?《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善公司治理有何作用?
杨瑞龙: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是指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出资人、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这个机制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内部治理机制,也叫法人治理机制,另一个是外部治理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政府干预;经营者易犯错误,贪污腐败;一些上市公司过度包装等。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大股东由政府代表,同时国有股、法人股还不能有效流动。这样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用手投票机制失灵,没办法构建有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大股东若是政府,一管就导致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把企业管死了,可是若放手不管,缺乏监督, 容易导致部分人把国有财产变成自己的财产。更重要的是大股东有权利投票选经营者,但不承担后果,就可能出现某些腐败现象,如公司经营者有可能收买拥有投票权的政府官员,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投票。二是用脚投票机制失灵。资本市场没有办法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约束,因为大股东是政府,法人股的主体背后也是政府。当股权不流动时,企业接管机制不存在,一旦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就会改变其国有性质,对经营者产生严重威胁。导致经营者出现大量的短期行为,如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掏空、做假帐等。要改变上述不合理现象,迫切需要一个发育良好的市场体系,关键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能否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键是股权是不是具有可转让性,当股权可自由转让时,出资人用脚投票才能发挥作用。日前,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从1995年起暂停的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重新启动,这将有助于解决一股独大及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这些顽症。
记:请具体谈谈外资并购给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带来什么效应?
杨瑞龙:上述政策的明朗将进一步刺激并购市场的发展。外资并购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会带来良好的的综合效应,主要是:一、向外商转让是走产权多元化的路。引入非国有的投资主体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他们在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行为时,因为要对投票后果承担责任,所以会按照规章办事,充分利用用手投票机制让经营者充分施展才华,但又保证企业在自己的控制之中。二、股权转让可改善公司外部治理。通过开放,引入外国直接投资,能更好的完善资本市场,更重要的是外资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投资主体,而且股权本身是可转让的,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退出,这样“用脚投票”机制对经营者利益将产生直接影响。从而改善外部、内部治理的效率。公司治理效率提高了,政企不分、一股独大、经营者偷懒、资产不能流动、企业难以重组等问题都将会因外商进入上市公司而得到改变、改善。
公平竞争 趋利避害
记: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一个新事物,这种转让方式实施过程中会有什么问题?如何防止这些问题?
杨瑞龙:我认为,首先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应避免如下倾向:名义上开放外资,但实际上歧视(内资或外资)。我们既不能歧视外资,也不能歧视内资,竞争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外资与内资应是平等的。应注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如何获得国有股和法人股,以什么样的价格获得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个过程中易出现黑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按照《通知》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公开竞价类似拍卖,有一个拍卖行式的机构组织、主持拍卖,一般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应为中立的,由相关的竞价者竞价,出价最高的企业获得国有股和法人股。其中关键问题是防止“拍卖行”不公正,这就要求其应为没有特殊利益的个体,同时竞价者要足够的多,平等竞争,防止黑箱操作。满足这些条件,竞争中形成的价格才是合理的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而不是主观设定的价格。要避免由于价格过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价格过高没人接盘现象的发生。第三,以前我们曾经有深刻的教训,开放一个市场时,大资本进入企业不是为把企业搞好,而是抱着赚一笔就走的目的,纯属短期炒作行为,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就与我们通过外资并购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初衷背道而弛了。为避免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中的短期行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可采取的办法主要是:对外商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定,不是每个主体均可自由进入中国股市,有资格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外商要合乎法律的程序、手序,避免国际资本炒作国有股和法人股;在一定时间内,规定一些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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