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QFII推出,其最大的意义恐怕当属中国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报记者邓妍
11月7日,中共十六大召开的前夜,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分析人士称,在11月8日推出QFII,不仅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开始有条件地对外开放,同时也与本周一(11月4日)外资可以受让国有股、法人股的政策构成了呼应。
但是,有关专家向《财经时报》分析称,QFII对于中国市场的影响难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以今天的A股现实,是很难有“合格的外资机构投资者”到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除非中国股市增加“做空”机制;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引进了“合格的外资机构投资者”,那么,增加的或许只能是中国股市的“做空”力量。
专家指出,QFII的推出,其最大的意义恐怕是中国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QFII始出台面
11月7日下午,中国股市刚刚收盘,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暂行办法》就不期而至。根据《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该办法将自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是指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QFII与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即特许本地机构投资者制度),正好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操作模式,它们被市场人士形象的称作双Q制度。
QFII一度是伴随着QDII以及CDR(中国预托存证)被相继提出的。但比QFII更早提出的QDII、CDR在2002年却遭到冷遇,原本一直被业界人士呼之欲出的QDII,曾经传闻在2002年8月推出,然而至今,QDII、CDR两种制度仍被束之高阁。相比较而言,QFII极为幸运,仅在2002年,QDII四个字母在各种场合被相关政府官员提起的频率就远远高于其余制度。
本周一(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指出外资可以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之后,就有市场人士分析称,此举是在为QFII的推出做准备。
抬高门槛
在11月7日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特别指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分析人士向《财经时报》指出,《暂行办法》中引起境外机构关注的,当属申请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条件。其中,基金管理机构须经营基金业务达5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保险公司须经营保险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证券公司必须经营证券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必须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不过相关人士也指出,这种资产规模的限制并非一成不变,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根据新规定,合格投资者能够购买A股、证交所交易的国债、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即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QFII实施不易
分析人士指出,此时推出QFII意义深远。
有专家向《财经时报》分析称,外资机构尤其是那些被中国政府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它们的投资理念恐怕很难吻合中国的股票市场,他们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介入将会非常谨慎。
这位专家进一步指出,QFII印度、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曾有过成功的历史。以台湾为例,QFII曾累积汇入台湾的资金净额达到380亿美元,外资持股占总市值比重超过6%,台湾股市因此逐步由一个投机性强、波动性大的封闭市场转变为相对稳定、受到全球投资者重视的开放性市场。
但是,中国大陆的股市与韩、台股市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例如,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着60%的非流通股,致使市场价格难以反映市场真正的供需关系。这在其他股市上是不曾有过的。
另外,中国的上市公司对于股东地位的认知、“一股独大”的弊端、信息披露水准等,几乎都与规范的股票市场有着相当大的距离,更与“合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有很大差别。
“因此,中国股市的现状对不十分熟悉中国股市的境外投资者风险相当大,而且这样的风险是在其他股市上所无法体会到的。何况中国股市上还有一个B股市场的前车之鉴。”该位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股票市场现状还不足以吸引境外投资者,除非中国股市增加“做空”机制,惟有这样,QFII的吸引力才能得到体现。
此间另有分析人士称,即使11月8日中国股市对此作出了上涨的反应,恐怕也会像“6·24”行情一样,只是“昙花一现”。
附:QFII中国历程
2000年5月,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表示:要积极研究QFII,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有限度地允许外资逐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2001年3月,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表示,证监会将以B股为试金石,作为制定QFII制度的参考。
2001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建议: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可借鉴QFII制度,逐步自由化。
2002年4月,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指出,QDII和QFII的出台还没有时间表。
2002年6月6日,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在重视QDII的同时,也应高度关注和重视QFII。
2002年6月14日,证监会副秘书长汪建熙表示,QFII及QDII的方案,证监会仍处于研究和讨论阶段。
2002年7月18日,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座谈会”上透露,对于QFII的核心内容将进行讨论,以便近期做出能出台实施的政策框架。
2002年8月19日,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透露,证监会已就QFII问题成立研究小组,相关法规已进入起草阶段,QFII制度的出台时间可能比人们预计的要早。
2002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郑杨表示,外管局和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QFII的管理思路和规则。
2002年9月3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李晓雪在″2002年世界华人论坛″透露,正在研究制定QFII监管办法。
2002年9月18日,上交所副总经理方星海在″2002年上海投资峰会″上表示,引入QFII可以加快中国证券业开放的速度。
2002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指出,中国正研究通过QFII和QDII投资于境内外资本市场,并在具备条件时分步实行。
2002年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员透露,外管局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已完成对QFII制度相关规则的制定。
2002年11月4日,证监会、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外资可以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之后,市场人士分析,此举即在为QFII推出作准备。
2002年11月7日,证监会、央行联合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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