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邹小丹 王志新
在“十六大”召开之际,本周大盘开始明显升温,一方面是管理层对市场的维护,另一方面,调整已久的股市也酝酿着反弹的动力,股市开始进入平稳的上升循环周期。从本周初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到今日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即QFII制度的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又一项
重要措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QFII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并可将资本得利、股息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QFII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是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下列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1)除B股以外的股票;(2)国债;(3)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办法详细规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托管、登记和结算,投资运作和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监管等措施,应该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北京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吕立新认为,从长远看,我国引入QFII制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起到多方面积极作用。
首先,引入QFII制度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意义重大,它将提高中国内地投资者的信心,同时进一步提升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包容力吸引力。
其次,加快A股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结构优化,促进市场运行和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
再次,引入QFII制度还有助于学习海外投资管理经验,可以提高我们的资产运作水平,从而为进入国际市场做好准备。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外券商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国内股市将逐渐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
北京证券的张九辉认为,外资投资决策行为对散户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QFII买入的股票常常被追捧,产生明星效应和示范效应,对于当地投资者树立以基本面为主导的、理性的投资理念起到了积极作用。境外机构投资者关注什么股票,客观地说,国内股市里的二级市场对于外资来说,是很难构成吸引力的。但是,外资投资者有自己的价值评判标准,会根据不同实际情况,投资自己认为有价值的绩优公司。中国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很有发展前途,境外机构也会愿意加入其中,分享中国经济高增长的成果。人们希望知道,究竟国内A股市场上何种股票会成为外资机构投资者的首选呢?一般的认为,只要股市比较稳定时,机构投资者会理性地选择低市盈率的绩优股。这些股票一般国际化的程度较深,外资法人平时便耳熟能详,初到国内A股市场投资股票,通常会作为“入门”的首要选择,如上海180指数成份股中的大盘国企股将凸现其独特的魅力。
资深市场人士黄湘源认为,QFII《暂行办法》的出台,比人们预想的早了一些。
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QFII引进的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而不是那些专门到新兴市场赌一把的国际游资。外国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专注于某个国家的封闭式投资基金等中长期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当然是理想的QFII。但事实上,正式出台的QFII《暂行办法》胃口之大超出了人们的想像。可以说,如果按照《暂行办法》框定的那些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条件的对象均能踊跃入市,那么,对中国证券市场无论说是雪中送炭还是锦上添花,都不是过分的说法。
不管是基金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商业银行,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都要求不少于100亿美元;也就是说,每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都将接近于我国国内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或全部的证券公司。无论我们怎么怕扩容,怕圈钱,如果真有那么多的中长期外资进入股市,投资者显然可以将心思更多地放在关心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市场的监管机制上,这对于中国股市当然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黄湘源认为,中国台湾从1983年开始尝试性推出QFII制度,在将近20年中,QFII累积汇入资金净额达到380亿美元,加快了台湾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韩国在QFII制度引入后的5年内,股市暴涨了5倍之多,对韩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经济提速,都做出了较大贡献。QFII制度是新兴证券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一种有效方式。但从我国QFII《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QFII制度短期内不可能大规模地引进境外资金入市,很可能是采取中国台湾模式的思路的缘故。简而言之,一要准入,二要限制。在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改变有条件对外开放格局的大前提下,实行QFII的核心,是通过有条件的货币兑换,允许中长期资金逐步进入,并从制度上限制短期炒作,防止“捞一把就走”的投机行为。
《暂行办法》对外资进入、托管、账户管理,对持有同一股票的比例,对兑现汇出,都作了严格限制。比如,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这些规定,显然比对国内投资机构的要求严厉得多,加上信息披露上的一定的限制,将使对QFII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得到有效的保障。
尽管QFII的实施对于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的促进。但也有市场人士表示了一些忧虑。虽然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了机构投资者,但证券投资基金还很幼稚,券商行为还很不规范,私募基金还没有取得名正言顺的生存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引进QFII不啻引狼入室。但是,既然狼来了已经是不容回避的现实,过多的政策壁垒也不是培育国内机构投资者与狼共舞的本领的最佳方案。
有市场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对QFII持股比例的限制同不久前三部委关于允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精神似乎不是太合拍,如果这里所说的比例,不是限于流通股的话,那么,对外资收购比例的限制不是前进了一步反而是倒退了一步。同时,对外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终究需要给予国民待遇,宽以待己,严以律人,也容易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虽然《暂行办法》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一些相关部分保留了酌情修改的余地。因此,目前对QFII的利好效应,可以说是雪中送炭有余,锦上添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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