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彬
众望所归的外资并购新政策终于亮相了。业内人士指出,《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在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方面将起到有效促进、规范与监管的作用。由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与法人股,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市场开放进度与开放范围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
展,这次的外资并购政策体现了既积极推进,又慎重行事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在制度设计上明显有突破与创新。
外资并购享受国民待遇
《通知》明确指出,凡是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行业与领域,外资均可以参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的转让。并且,在转让过程中,价格确定在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这意味着,在允许范围内,外资基本上享受到与内资企业的待遇,进入门槛大大降低了。显然,这与我国外资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基本一致。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开始实行国民待遇,即对外国投资不能实行歧视政策,不能低于本国投资所享受的待遇。根据《通知》,尽管涉及产业政策、企业改组等还需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在实行国民待遇之后,外资无疑获得了与内资同样参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机会,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将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转让价格将成为双方竞争的关键所在。
引人注意的是,《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仍然执行原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并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这表明,即使有外资通过授让国有股与法人股介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并不会因此改变企业性质,仍以内资公司获得与以前完全不变的待遇。显然,这在更大程度上将外资与内资企业平等相待。可以预见的是,在获得国民待遇之后,外资通过间接方式在国内市场的运作空间将大大拓宽。
外资介入立足长远
为维持市场稳定,促进外资长期稳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并致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增强广大股东的持股信心,避免投机炒作,《通知》对外资的进出资格提出明确要求。
在外商进入的资格门槛上,《通知》原则规定: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为鼓励外商中长线投资,《通知》要求,外商须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一年以后才能依法转让,这一规定甚至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更为严格。显然,上述措施通过增加成本的方式将制约外资并购的概念炒作,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质量得到切实提高,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另外,《通知》强调在外资介入过程中要维护市场稳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后,在现有制度下,这部分股份仍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这对证券市场不会造成直接负面冲击。
产业政策逐步放宽
在与其它政策协调统一方面,《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显然,这将会使得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的工作,完全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与安排,符合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产业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在目前是十分有必要的。
事实上,随着加入WTO承诺的逐步履行,对外开放的产业正迅速增加。仅仅在今年4月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了限制类目录,由112条减少到75条。因此,外资进入的产业政策越来越趋于宽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