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笔迹是否需要鉴定待合议
●记者马世领发自北京
“建议对陆家豪签字的笔迹进行技术鉴定。”10月23日,在陆家豪未到场的情况下,其代理律师严义明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陆家豪诉证监会案”的程序纠纷当庭提出请求。
当日到场旁听的近20人当中,除了为数不多的几名记者外,全是证监会的,“足见该案的重要性”,北京高院的一位人士说。而案件本身,双方争执的焦点仍集中在证监会对陆家豪处罚的行政复议的送达是否有效。证监会代理人士坚持认为,3月18日郑州特派办对陆家豪召集并宣读了行政复议书,虽然陆家豪签了日期又划去,但不影响送达结果。
本次审理中,代理人对后来4月8日的包括名字和日期的正式签字提出质疑。严义明从送达的法律程序、签字的笔迹及相关证人的证词认定,“送而不达”不能构成有效送达。因此,对陆家豪是否真正是在4月8日签字从而构成有效送达成为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也正是这个原因,严义明才不得不提出了对笔迹进行技术鉴定的建议。但法院的答复是,将由合议庭合议决定,若有必要再予以采纳,并对双方的证据进行鉴定。对此案是否合乎程序的裁定不再开庭审理,结果将通过文书形式择日予以送达。作为国内首例上市公司董事诉中国证监会的案子,自今年8月12日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走完所有审理程序后,突然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资格,加上牵涉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法律规范性及独立董事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引起社会的种种议论和市场的密切关注。
《国际金融报》(2002年10月24日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