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参股基金公司“1+1”原则限制下,多家券商或信托公司开始酝酿转让或减持所持基金公司股权--基金公司股权成了“香饽饽”
□本报记者王令
自从7月证监会发言人指出一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即“1+1”原则)后
,一些控股或参股基金公司超标的机构纷纷开始酝酿出让部分股权。特别是随着众多合资基金公司将获准筹建,一些已参股两家基金公司、又计划发起设立合资基金公司的券商或信托公司,正在加快转让或减持所持基金公司股权的步伐。基金公司股权则成了众多机构争食的“香饽饽”。
“自从‘1+1’原则出来后,不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纷纷找上门来,希望我们能协助联系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最近这种邀约更是有增无减。”一位基金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如是表示。一些券商有关负责人也透露,正在洽谈的潜在受让方背景非常广泛,既有国企、民企,也有上市公司和信托公司。另外,基金管理公司的现有股东也有意接盘。一些近两年才增资扩股的中小券商更是表示出强烈的兴趣。看来市场各方都在觊觎尚属稀缺资源的基金公司股权。
事实上,“好人举手”制度已大大降低了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门槛,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均可发起设立基金公司。既然如此,市场各方又缘何群起而参股基金公司呢?有人对此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如果把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理解为企业的IPO,参股则可算作“买壳上市”,两者涉及的程序和成本截然不同。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基金公司的主发起人和发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主发起人目前仅限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而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也不得低于3亿元。不仅如此,发起设立基金公司要获得管理部门批准还须排队。相比之下,通过受让股权参股基金公司,操作起来较简便。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管理费。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管理费率呈现下降的趋势。新设立的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和品牌形象未知数甚多,收入预期自然不如老基金公司稳定。
至于基金公司股权定价,业内人士认为,国外通行做法是比照管理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折成股价,而我国则尚无先例,但鉴于我国基金市场未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的各种成本,在目前基金公司股权供不应求的市场行情下,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即使比发起设立时溢价20%,也属平常,对于急欲进入基金业的机构也应该是能接受的价格。因此价格不是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最大的问题。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最微妙也最棘手的问题应该是如何平衡原有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原有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因此,不排除其中一方通过受让股权掌握基金公司的控制权。如果允许新股东进入,则涉及到会否“引狼入室”的问题,尤其是在股权结构较为均衡的情况下,新股东的管理风格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实际运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公司股权出让方在选择受让方时也会适当考虑老股东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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