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霓
将于12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对收购方主体没有明确限制,只要其具有收购能力即可。这既是对《证券法》的细化与补充,也体现了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趋势,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重组。《证券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教授
曹凤歧日前接受记者时说。
作为《证券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曹凤歧认为,《管理办法》是对《证券法》的补充与细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它将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起到进一步的规范作用。《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但作为一部国家大法,条款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
第一,《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称,“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披露办法》则将披露的时间有了一定的提前。如当投资者在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5%时,就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显然,这是改以往的事后披露为事前披露,在披露时间上大大提前了,这无疑对中小投资者较为有利,也是对市场稳定的保护。我们应该记住:“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
第二,从收购方式上看,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管理办法》则规定了三种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与市场集中竞价收购。曹教授认为,这符合中国当前实际,中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基本上都是在30%左右,如果完全实行竞价收购,就不可能进行更多的收购。这是对细化《证券法》的又一体现。
第三,进一步强调了要约收购,在收购方持有被收购方股份达到30%,希望继续收购时,要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收购方的权益。《管理办法》对此在收购程序、收购价格等方面都作了规定。“要提倡这一点。当然有《管理办法》也规定了要约豁免,这也是因中国资本市场情况而定的,国内资本市场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存在,相当部分是协议收购,很多协议收购国有及法人股东的股权。中国至今没有发生真正的要约收购事件。这也是对收购方利益的保护。”
第四,协议收购透明度提高,有利于防范虚假重组和恶意操作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管理办法》完善了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规则,明确并强调了协议收购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及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五,“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办法》中虽然可以说只是一个概念,但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曹教授认为,“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收购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与公平。“一致行动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提出,但在资本市场的收购中,这种行为可以说并不鲜见。如1993年的“宝延事件”、2001年“裕兴、高清举牌方正”事件等。
当然,曹教授认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比较麻烦的,曹教授比较赞同香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谅解,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列举了八种关联人,包括:一家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并列子公司;联营及前述四类公司的联营公司;一家公司与其任何董事(包括该董事的近亲,有信托关系的公司和该近亲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等等,并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这八类人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曹教授同时强调,《管理办法》仍有些规定不是很清楚,“我们提倡收购,但被收购方也应该有反收购措施。”这也就同时对反收购行为的规定提出了要求,这在《管理办法》中还没有见到。再说,因为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管理办法》也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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