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集合资金计划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别是向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因此该业务主要是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北京消息 针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后,部分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陆续推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况。人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表示,参加集合资金计划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别是向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项目大、风险大、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因此该业务主要是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公众参加此种信托产品,应注意风险识别和防范。
这位负责人称,为防范风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样规定,提高了加入集合资金计划者的门槛,也对信托投资公司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件。同时,为了不排斥有风险意识的小投资人加入集合资金计划,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每份合同最低金额定为人民币5万元。
这位负责人说,资金信托业务与传统的银行存贷款业务以及企业债券有着本质的区别。对银行存款来说,银行只要不破产,就要对存款保本保息,按期支付。而资金信托如果项目成功,收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项目失败,其包括本金在内的损失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担,信托公司不能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资金信托与企业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委托人与债券购买人自担风险,不同之处是债券有固定回报,而资金信托收益率不确定。因此,投资者对资金信托产品要有清醒的认识,以防盲目投资带来风险。
鉴于财产的独立性及投资人自担风险的特点,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人行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同时为防范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应按照合同载明的信托资金运用范围运用资金,不得以合同没有明确限制为由,在此范围之外运用信托资金。
对于人们关心的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情况,这位负责人透露说,经过整顿,相当一部分公司已以多种形式退出了信托市场,少量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公司得到保留。目前,有40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重新登记,并获得了《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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