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两市所有上市公司在10月份披露第三季度季度报告。记者发现,相比以往上市公司披露的季报而言,此次《通知》做出的规定使季报在内容上更为细致具体,在形式上趋于简洁明了。具体看来,大致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季报部分内容在披露上与半年报渐渐接轨。
此次《通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半年度报告》中有关摘要部分的规定,进行季度报告‘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和‘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部分的披露。"
从以前的"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规定来看,对于这几个部分所需披露的内容并无太具体的要求,因此不少上市公司在季报中披露的比较简单,且在形式上也是"五花八门"。更重要的是,个别公司披露的内容并无多大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甚至成了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而根据此次《通知》的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这几方面内容时将有章可循,这有利于投资者迅速了解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情况。
由于季报毕竟不同于半年报,因此《通知》特别指出,公司在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时,无需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关时期数应披露前三季度的累计数并予明示,上年第三季度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可免于披露上年同期数。
第二,《通知》细化了"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的披露内容,对投资者而言更具参考价值。
以往,较多公司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披露只是简单拷贝了财务报告的内容,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东西。而且,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披露哪些内容,也导致部分公司在阐述上避重就轻,带有一定的选择性,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而此次《通知》则明确表示,"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要经营活动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主要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如非经常性损益、季节性或周期性收入等;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未来投资计划、未来应收款项收帐计划等。"
第三,"重要事项"部分不必单独"立项"。
根据以往的经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将"重要事项"单独作为一个部分进行披露,这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比并无多大差别。但此次《通知》指出,"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无需将‘重要事项’作为单独部分披露"。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可以不披露重要事项,而是"应在‘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对第三季度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但延续到第三季度的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履行及公司或股东承诺等事项的进展及影响进行披露和分析,临时公告披露过的内容可不再披露。"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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