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卢兴前 周璎
加快完善交易制度和监管法规
目前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法规缺乏内容翔实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加上监管经验积累不足,严重制约了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效果。现在关键是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
度,保护处于弱市的中小投资者。理论上在我国现阶段中小投资者(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可以利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证券法》、《公司法》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一旦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请求民事赔偿时却无具体法规可操作。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把从政策和理论上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概念转化为务实的、可操作的具体法规已成为必然;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体系的扩展、完善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现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并未有效涵概市场的整体的交易行为和交易品种,所以增加和丰富现行的基本立法使之适合市场的发展需要已成为必然,特别是关于期货、期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法律立法应要先于市场交易和运转。
促进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避险工具的建立
我国目前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无论是市值规模、筹资总量,还是交易机制都已经具备一定的水平。但交易的品种和避险工具的单一是制约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这种制约将会更集中的表现出来。且两个市场区域性地分割,也是统一指数迟迟未能推出的重要的原因。而统一指数只是推出股指期货的第一步,避险体系的建立不应只是股票期货,而应包括期权、利率期货、期权和相应现货的卖空机制,并形成一个完整的避险工具体系。在创新方面,包括引进QSII、QDII及场外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还应包括交易所交易品种的创新,如交易所基金。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避险工具的建立将大大丰富证券市场的内涵,提高市场的参与度,增强机构的抗风险的能力,为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奠定基础,这将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也是我国和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
加快参与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的改变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现行的市场参与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将发生较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比重将发生改变。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主,外资和民营上市企业较少,但目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外资和民营企业有加快上市的迹象,特别是企业上市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及外资上市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将有利于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上市。证监会在最近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对外资企业在华上市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的政策性指引,可以视作管理层对外资企业上市提供国民待遇的正式表态。这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高效、稳健、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丰富二级市场的参与者。我国二级市场的参与者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者的结构变化经历了以下的几个阶段:以散户为主的阶段、以券商为主的阶段、以券商和公募基金为主的阶段及以私募基金为主的阶段等4个阶段的变化。这也说明市场机构的力量在不断的壮大,市场机构多元化的格局在逐步形成,特别是今年开放式基金的加快发展和养老基金的入市,大大加强了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和力量。最近外资合作基金设立相关法律的出台也将加快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还有民营企业独立成立券商也大大丰富了二级市场参与者。
———对市场的投资者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市场从散户和机构的搏弈演化为机构和机构的搏弈,特别是外资的进入,也会相应地带来一些较好的投资理念,这也将影响市场的投资者的行为和理念,还有市场经过2001年的大幅调整,机构投资者亦开始反思以往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理念,市场投资者将更加注意风险的控制,主流的投资方式将会发生较大的改变,另外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操作的同化,也使得市场的波段性特征将会更加明显,但从长远看市场的持续性将会更强。
总之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将对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金融产品的创新、交易制度的完善,市场参与者的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