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
发行之际,正值新股上市当日计入指数
编者按: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疑问,而与投资者息息相关的各证券营业部,也会遇到一些情况。近段时间,我们发现不少相关营业部与
投资者之间发生了问题,现请律师给出相关法律意见,供投资者参考。
张先生:我是港澳证券公司的客户,该公司在6月份的时候错误存入到我股票账户中一笔款项,但没有通知我。几日后我用该款买入股票。后来证券公司要求我平仓,平仓后还有盈利。证券公司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款和盈利取出。可是我认为这部分盈利我也应该可以分享,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么?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证券公司错误打入客户账户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主要是看客户在运用这笔款项时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款项应该归还证券公司,至于盈利部分,主要是看证据及法官的认定。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张震西律师:客户实际上是获得了一笔融资款,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没有法律效应的。而这部分所得盈利对于客户来说也不是合法所得,客户是没有权利分享的。
曾小姐:我是港澳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我部一位银证通客户通过银证通方式委托新股配售,因为该客户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委托配售过,因此在我部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电脑记录为撤单。可是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的电脑由于系统问题,将这笔撤单记录视为正常的股票买入撤单记录,从而反馈给客户一笔资金,而事实上是不需反馈的。客户在知道这笔资金不属于他的情况下将此款项买入股票,我公司发现后,要求客户返还此笔款项,客户同意。平仓之后,还有盈余。请问,关于盈利部分如何处理?如果不给客户盈利,客户是否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取得?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高江律师:首先需要确定客户账户中多出款项的性质。这笔款项的所有人是港澳证券公司,由于银行的操作失误,误将这笔款项打入客户的账户。该客户明知这部分资金非自己所有,而用做炒股。从法律性质上说,属无因管理行为。对该客户来说,这部分款项所生孳息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该款项的所有人,即港澳证券公司。但该客户用该笔款项炒股付出了一定劳动,也承担了一定风险,所以证券公司应给予相应补偿。如果证券公司不给客户这种无因管理且盈利的行为以任何补偿,那么该客户可以通过协商以至诉讼来要求证券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律师事务所娄建文律师:客户账户中多出的这笔款项,是属港澳证券公司的,客户得到的这笔款项是属不当得利,此款项应归还港澳证券公司。但由于银行错误打入款项,必然存在过失,客户不知其来源,只做管理自己的账户,将这笔款用去炒股,投资有风险,客户付出一定劳动,同时承担了入市风险,其后果就应该是对应的,盈利属于股民,亏损也属于股民。也就是说,不管是盈利或是亏损,港澳证券公司的这笔款项客户是必须归还的。此次的情况是属盈利,那么客户将原款归还后,盈利的部分就应该属于客户。而港澳证券公司应收回银行错误打入的这笔款项,这是证券公司的权利。但盈利的部分属于客户,与港澳证券公司无关,客户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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