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开放式基金的热销及大规模扩容,预示着中国基金业正在实现由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向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变,它为下一阶段契约型基金向公司型基金的转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严渝军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已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也许明年初就有望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中国基金业的根本大法,它的出台将对中国基金市场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目前中国上千亿规模的证券投资基金全是契约型基金,还没有一只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制度缺陷
从近年来中国契约型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看,我们不难发现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缺陷。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同虚设。在中国,好像还很少听说哪只基金召开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散,加之缺少相应的机制,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难以实施,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其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缺乏约束。在契约型基金的运作当中,基金投资人属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资产如何运作通常不具有发言权。相反,基金管理人的权限却很大,凡是基金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基本上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决定的。而在现行法规中,又缺乏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的相应规范。这就使得封闭式基金管理人可能出现决策的不严谨、操作的随意性及职业道德风险,甚至导致了个别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利、违规操作。
再次,基金管理缺少优胜劣汰机制。从现有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的运作来看,无论基金管理水平的高低、风险控制能力的强弱、运作业绩的好坏,管理费都是按基金净值固定比例1.5%提取。从今年上半年基金公布的半年报显示,15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51只封闭式基金中,只有18只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跑赢了大盘,近2/3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落后于大盘,“专家理财”的成绩实难令投资者满意。可是,基金管理公司无论管理优劣,届时都会一分不少地提取基金管理费,都会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与此相对应的现实是一多半封闭式基金仍在面值以下进行着折价交易。
另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中国的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它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及证券交易清算等。应该说银行在基金托管方面做得是很出色的,但在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作用上体现不够。一方面,中国实行的是银证分业管理,银行中毕竟缺乏像基金公司那样的证券投资管理专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是否合理、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合规缺乏足够的判断;另一方面,银行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都想争取更多的像基金这样的机构大户以获取稳定的托管年费,自然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方面就显得有些底气不足。
总之,契约型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关键是能够真正代表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制约作用相对偏弱,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这也是契约型基金最突出的制度缺陷。值得欣慰的是,中国即将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此方面作了最大限度的弥补。
公司型基金的优势
目前,国际基金市场上成熟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便是公司型的开放式基金,公司型基金的一个最大优势就是其良好的制度设计。
首先,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公司型基金的设立类似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本身就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的投资者又是公司的股东,依法享受权益、履行义务。公司型基金成立后,再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基金资产、委托特定的金融机构保管基金资产。公司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由此产生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运作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由基金董事会来决定,广大基金投资人都可以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这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管理人滥用职权的机会,非常有效地保证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公司型基金具有灵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由于公司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要由基金董事会来选择,因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就成了被选择的对象。这势必形成基金管理人之间、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激烈竞争。尤其是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具有了高的投资管理水平、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多的基金产品创新、好的客户服务意识,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在公司型基金的运作当中建立起了灵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也在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制衡,使得公司型基金运作的机制更加科学和规范。基金业的“大锅饭”现象、高收费现象就根本不会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也会大大降低。
由于公司型基金具有其科学的运作机制,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说公司型基金是基金业发展的高级形式,也是中国基金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公司型基金露端倪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券商的委托理财和一些以投资公司面目出现的“私募基金”,它们似乎都有着公司型基金的身影。也有迹象表明,正在酝酿中的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其发起方式就可能要采取公司型基金的方式设立,这也许具有较大的可能性。
近期开放式基金的热销及大规模扩容,似乎在预示着中国基金业正在实现由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向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变。从最新公布的基金半年报看,华夏成长、南方稳健、华安创新3只开放式基金的单位净值增长率全部跑赢了大盘。显示出了开放式基金相对于封闭式基金的制度优势,赢得了投资者的信任,这也无疑为下一阶段契约型基金向公司型基金的转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已经为公司型基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作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同时确定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无疑为公司型基金的创立和发展预留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当然,要发展公司型基金,还需要在我们的认识上将公司型基金与一般的公司法人区别开来,还需要调整《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或者作另行规定,还需要为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国际金融报》(2002年09月10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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