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造假案经历一年沉寂近日将现重大进展;宁夏公安厅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两次补充侦察,三次报送审查起诉材料,预审时间被拉长
本报见习记者董文胜
曾经在中国证券市场掀起惊天波澜的银广夏公司造假案经过长达一年的沉寂,近日重
新燃起市场内外人士的关注。2001年7月号《财经》杂志“银广夏陷阱”一文发表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两名签字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因与案件牵连而翻身落马。他们是否被提起公诉的问题在一再拖延之后,最近几天有望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
本周三(9月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官员告诉《财经时报》,宁夏自治区公安厅已经完成了最后一次——也是第三次——报送审查起诉材料。近几天内,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将对是否对刘、徐二人提起诉讼做出最后结论。
公安厅两次补充侦察
其实,有关刘、徐二人的“最新消息”已经迟到了。
刘加荣、徐林文两人的批捕时间是2001年10月11日。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近日告诉记者,从那个时间算起,刘、徐二人进入侦察预审期,然后是一送审查起诉;没有异议后,由检察院将案件交付法院。侦察预审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延长一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经高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因此,按照一般司法程序,对刘、徐二人的起诉早在几个月前就应该有定论。
此案迟迟未能敲定的原因何在呢?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位官员说,此前,宁夏自治区公安厅经济侦察大队提交的将刘、徐二人移交检察院起诉的材料,已经被银川市检察院起诉处两次退回。宁夏公安厅的两次补充侦察,无疑将侦察预审的时间拉长了。而早先还有另外一种说法是,银川市检察院曾经三次退回材料,要求宁夏公安厅补充侦察。对此,陈卫东教授说,这一说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侦察详情不便透露
银川市检察院起诉处为什么两次要求宁夏公安厅补充侦察呢?
《财经时报》拨通了银川市检察院起诉处的电话。一位直接负责此事的处长拒绝回答记者的问题,而宁夏公安厅经济侦察大队的电话始终没有人接。
宁夏高检的这位官员认为,原因有可能是某些罪行的证据材料不足,也有可能是有些罪行遗漏了,这都需要补充侦察,并不能完全说是“事实不清”。对于两次侦察的详情,他表示不便透露。
宁夏公安厅的两次补充侦察会不会得到一些新的关键性证据?徐林文的代理律师、中兆律师事务所周晓律师认为,超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的联合调查报告而得到一些意外的证据,这不大可能。
据悉,经过证监会、财政部、中注协联手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调查,于2001年12月完成了一份包含六大项内容的调查报告。这份已移交公安机关的报告认为,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存在“重大过失”;造成过失的原因是“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中注协秘书长李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关于是否存在刘加荣、徐林文与银广夏串通造假的问题,调查报告没有做出结论。这与财政部在2002年2月9日给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刘加荣、徐林文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基本一致。
专家指出,按照法律程序,宁夏公安厅经过两次补充侦察,第三次递送审查起诉材料后,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最后变数与“底线”
未来的几天内,银川市检察院可能会拿出什么样的结论?
陈卫东教授告诉《财经时报》,有三种可能:第一,起诉,前提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起诉要求;第二,不起诉,包括法定的不予起诉、轻罪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等,但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后仍然可以起诉;第三,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做撤诉案件处理。
徐林文的代理律师周晓告诉《财经时报》,由于没有看到相关文件,现在不好随便猜测;退一步讲,对刘徐二人的定罪是有“底线”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处罚金;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周晓认为,除非有证据表明刘、徐二人是与银广夏串通告假,否则也只有第三款适用该案情。
据周晓律师称,刘加荣、徐林文所在的看守所距离银川市不过十几公里,刘被关押在银川市永宁县看守所,徐被关押在银川市贺兰县看守所。刘、徐分别与他们的代理律师李江、周晓已经见过三次面。最近一次见面是在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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