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首例股票盗卖案终审宣判,原告再次败诉。法院认为,交易密码丢失,由股民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券商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龙昊
首起发生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股票异常交易纠纷案有了结果。9月4日下午4时30分,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股民而不是券商承担责任。
事起股票盗卖
事情很简单。去年9月12日,贾铁英在安外营业部股票账户上的1.2万股爱建股份和1万股华东医药,分别被盗卖,并于当日分两笔以22.45元的成交价格被盗买了1.7万股银广夏,随即打印出来的交割单上显示,偷梁换柱买入银广夏股票的价格是12日银广夏第三个跌停板的价格,也就是22.45元。这笔单子承接了当日银广夏总成交量的50%,导致其直接损失达30万元左右。“天大的傻瓜才买这种股票。”贾铁英的丈夫杜先生说。
直到9月18日,此事才被杜先生查询得知。贾铁英称,去年9月12日上午,夫妻二人并未下达过委托交易指令,亦未委托过他人下达委托交易指令。
贾铁英认为安外营业部对她股票被盗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安外营业部返还1.2万股爱建股份和1万股华东医药及红利和送股;还要求赔偿有关资金及利息、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及支付精神赔偿金等总计人民币13万余元。
都是密码惹的祸
对于这起纠纷,双方辩论的焦点落在是谁造成了这一异常交易?
贾铁英认为证券公司没有保障网络安全。她诉称,安外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管理混乱,未履行保证投资者账户内资金、股票安全及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防范严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场所的义务;未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对内部局域网信息点无安全防护措施,无形中给内部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交易提供了条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银广夏股票交易异常进行询问时,亦未尽到谨慎、合理注意的通知义务。
贾铁英还提出,《业务条款》中“凡使用密码交易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是加重客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无效,加重客户责任是将不应由客户承担的义务强加在客户身上或将客户的义务扩大化。因此,安外营业部对股票发生盗卖盗买负有责任,对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券公司坚持认为,在贾铁英开立资金专户时,已经告知证券交易有风险、驻留委托是客户自行使用密码下单交易、交易密码失密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等事项。其次,从贾铁英的交易查询单可以看出,贾铁英上述三支股票的买卖是采取驻留委托的方式即通过交易密码完成的。而交易密码只有贾铁英自己才知道。现贾铁英不仅不能排除上述股票的买卖行为与其本人无关,亦不能排除交易密码失密的可能。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过错,证券公司对她的股票交易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贾铁英的诉讼请求。随后,她又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理由是,贾铁英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委托指令是安外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贾铁英提出的安外营业部所使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问题的上诉理由,也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虽下争论难平
对于这一判决,证券公司的代理律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铧认为,不仅仅是维护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它“为未来信息社会树立了一种规则。此案若败诉,通过密码交易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密码的设定者或发出交易指令方只要不认可,所导致的投资过错就会要求券商承担”。
安外营业部总经理高士平称,作为使用者而非开发者,券商对于软件可能存在的缺陷不可预知。券商目前只能是“提醒股民,尽可能的保护好自己的密码”。
法院判决也认为,使用密码交易的后果由客户承担是客户不容置疑的最基本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无强加也无扩大。履行这一义务,不仅是客户进入证券交易市场,使用计算机系统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从事委托交易的前提,也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更是科技高度发展,计算机网络普遍应用时代证券市场安全运行的保障。基于此,贾铁英的这一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判决忽视了对股民的保护”,贾铁英的代理人、未名律师事务所杨光琰律师对记者表述了不同看法。他说:“这是明显的异常交易,股民不可能高价位购买垃圾股;密码失漏的过错,谁来承担责任,并且,是否通过密码来完成交易也不可知。因此,应该合理的分担责任。否则,当交易所完成交易之后,把交割单往股民手中一递,哪管股民盈亏!”
对于此案的发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董安生教授认为有四种可能性:1、黑客钻了交易方式或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进行恶意攻击。2、证券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便利和专业技能,故意侵害股民的利益(含与场外他人串通合谋)。3、交易系统自身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误差。4、股民自己泄露密码(含不小心被他人剽窃)。
交易安全谁保障
作为第一起发生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股票盗卖案,此案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案件的本身,法律界人士指出网络安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我国网上交易渐成趋势,截至今年8月份,累计已有73家券商取得了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占目前我国券商总数118家的61.86%。与此同时,网上证券交易的开户数和交易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头七个月实现网上证券交易总量3379.05亿元。
据一证券机构人士介绍,其实,“类似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尤其在散户中间”。
作为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软件的开发商、网泰金安信息技术公司总经理裴泰宏说,安外营业部使用的是静态交易密码技术,存在客户密码容易被破解的风险。
董安生教授对网上交易谨慎乐观。“在没有充分解决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开设网上交易,是一种失误”,他说,网上交易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高,举证对股民不利。解决之道是加密技术达到一定程度,密码设置应达到有关要求。
很多人还是指出了网上交易的种种隐忧,首先,是股民的交易密码在技术上能否保证不被盗窃。目前尚没有对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检测的权威机构和权威标准。其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股票盗卖的适用法律。民法通则106条虽然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具体到《证券法》和《合同法》,关于这类过错应如何赔偿,却无具体规定。
采访中,杨光琰律师表示,当事人会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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