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兴祥
在刚刚公布的2002年半年报中,几只开放式基金都未公布前十大持有人的相关信息,这与封闭式基金形成了鲜明对比。种种迹象表明,前十大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已经成为了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盲点”。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士对此表示,这主要是由于前十大持有人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较小。况且,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商业机密,有必要进行保留。
那么,开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人的信息是否真的对市场没有影响?有基金业内人士指出,开放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规模的可变动性,持有人结构恰恰是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若较为分散,持有份额相对均匀,则该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结构较稳定,开放式基金运作效率自然会相对较高;如果持有人高度集中,特别是前十大持有人持有较高比例的份额,则该基金持有人结构自然难以稳定,少数持有人的行为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基金的资产,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运作业绩。从这个角度看,稳健的投资者一般更愿意选择持有人较为分散、基金规模相对稳定的开放式基金,从而实现稳健理财的投资目标。况且,前十大持有人还能显示开放式基金中主要资金的来源,这部分资金的性质同样对开放式基 金规模的稳定性等方面有较大影响。因此,前十大持有人情况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有专业人士表示,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较高的透明度。尽管开放式基金看重持有人长期持有,但是,这并不应该以牺牲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代价。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有随时进行赎回的权利,市场化程度也明显高于封闭式基金,因此,开放式基金在相关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方面,自然应该强于封闭式基金,以便投资者作为随时申购和赎回的决策参考。从这个角度看,开放式基金在前十大持有人披露方面显然逊于封闭式基金。
同时,前十大持有人“隐瞒不报”与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十大持有人的披露有详细规定:“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显然,包括开放式基金在内的基金均应当按照该指引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只要信息披露的义务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豁免,开放式基金自然应该披露前十大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当然,前十大持有人确实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如一些重要客户的相关信息。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披露的充足理由。国内目前的开放式基金均是公募型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基金当事人的行为均是社会行为,那么,就均有按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从广泛性的角度看,只要对市场能够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基金当事人均应向市场进行公开披露。显然,“前十大持有人”这一信息属于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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