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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该如何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9月03日 08:0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可选择面小,透明性差,国家和流通股持有者利益难保。因此,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及流通管理办法,让流通股股东优先或和其他投资方一样平等受让非流通股

  ●苏敏

  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持有者转让是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的必由之路,是现代公司股权治理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治本之策。没有分散的股权,就谈不上有市场行为的“收购”,因此,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及流通管理办法应是当务之急,它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重要得多。

  自今年6月24日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以来,过去暂停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方式得到恢复,“国有股协议转让热”在国企、民营企业、外商们中间迅速升温。

  流通股股东权益不容忽视

  那么,国有股低价转来转去是为了什么?为了重组。上市公司重组为了什么?说到底是为了圈钱。于是,在将来国有股全流通之日,在重组完成之日,流通股持有者就不得不接“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为重组买账单。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流通股持有者应可优先参与受让非流通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该条法规确定了股东对本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对上市股份公司来说,公开交易的流通股只有委托交易时的“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但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转让、出售时应该适用参照该法规定。非流通股在转让时,流通股股东应有优先购买权。

  流通股股东受让好处多

  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走向流通是中国证券市场今后的一个重要趋势。正是看出了这一趋势,国有股协议转让才大大吸引了外资民资,国内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甚至表示愿通吃非流通国有股。与此同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价差十分诱人,这是协议转让活动得以升温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目前国有股协议转让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规则和市场,内幕操作、内幕交易盛行,拍卖机制、拍卖市场不健全,国家、地方政府、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少数掌权人、内部控制人受益。

  实际上,国有股按二级市场价格减持行不通,按没有市场环境的协议转让方式更行不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如果没有市场环境,国家、地方政府一厢情愿式的产权改革是很难进行的。协议转让这种形式本身可选择的面比较小,透明性差,市场的参与者有限,即使公开拍卖的转让活动也是如此。

  减持的关键是价格问题。以大大低于二级市场的价格协议转让给国资、外资、民资,对于广大二级市场上套牢的流通股股东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实施向流通股持有者优先转让,流通股持有者弃权时再转让给想受让的其他投资者这一办法,那么,一可以稳定发展二级市场;二可以使高位套牢的流通股持有者摊低买入成本;三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市场并购;四是一股独大、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有了解决的思路和机会。

  转让必须透明

  非流通股向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股东协议转让,人们要问:谁代表流通股股东来和出让方协商?笔者认为,通过实行股权协议转让签约公示制,共用协议成果,可以省略流通股代表协商环节,使流通股股东参与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成为现实。即:任何上市公司协议出让其非流通股签约前要公示告之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的,限时优先认购交款。

  公示制对协议转让式的资产重组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如果流通股股东全部受让了上市公司出让的股份,则欲进入上市公司者只好去二级市场收购股份;如果流通股股东只部分受让了上市公司出让的股份,则欲进入上市公司并想多持有股份者只好去二级市场收购足够的股份。另外,对控股重组志在必得的投资方,有可能先在二级市场购持流通股,以此在其协议转让公示前再增购非流通股。这样一来,真正的市场并购重组就会出现。

  与此同时,针对非流通股流通的问题,可以规定:流通股股东认购的非流通股5年以后上市流通,其他法人受让的非流通股8年以后上市流通。没有协议转让活动的非流通股8年后可分时分批流通。

  市场呼唤法律规范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现代汉语词典》对“收购”的定义是指从各处买进,使分散的商品集中,如从农民手中收购棉花、粮食。

  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控制,国家股及国有法人控制的股权占40%以上,处于控股地位。第一大股东平均股权比率达43.93%,而这些第一大股东80%以上是国家机构或国有法人。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非常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

  在这种股权结构背景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要谁收购谁?是要分散的外资民资来“收购”一股独大的集中的国有股吗?那“收购”的定义就要改写了。

  现在,国有经济正逐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集中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性领域和公益性领域,通过产业结构、规模结构和产权结构的调整逐步解决政府“一股独大”的问题。但是,大股权如果只是在政府的“拉郎配”下从左手转到右手,那岂不是换汤不换药?

  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持有者转让是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的必由之路,是现代公司股权治理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治本之策。没有分散的股权,就谈不上有市场行为的“收购”,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及流通管理办法应是当务之急,它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重要得多。中国证券市场只有先有了分散的《办法》,收购的《办法》才有其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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