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强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经常把美国股市当做中国股市学习的榜样,例如独立董事制度、股票期权制等等。但是有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一些大公司中有那么多独立董事,却还是发现财务造假。他们是不熟悉业务,还是对造假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什么激励员工的股票期权制反而演变成造假的祸根。这一切应该引起我们反思。
在美国,董事责任保险总是能化解董事的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又不能从公司得到补偿,则由保险公司对该董事进行补偿。推行个人认证之后,董事难以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保险赔偿的可依赖性减少了。
我们看到,一方面独立董事从公司领取报酬,另一方面有事责任保险总是能化解董事的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还能真正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吗?
在美国,如果董事不持有股票就很难得到公众信任,但是大量持股董事又没有这么多钱,于是就产生了公司向董事的低息贷款。2001年,在美国最大的285家公司中,有85家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负债,负债总额达2.56亿美元。管理层持股本来为了使管理层和股东的风险和利益保持一致,或者说是用持股“套”住管理层,然而,通过向公司借款买股票、用股票质押向证券商借款、质押股票的价格下跌时要公司提供担保,管理者名义上还是股东,但是,已经把股东的最大风险———股价下跌风险———转移给了公司。这里我们看到一个循环,公司借款———董事持股———用股票质押向证券商———公司担保。这种循环实际上损害的是公众利益。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报酬给与董事、经理、员工,甚至给管理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的服务提供商,为了共同利益,他们会对财务上的造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关心不知情的股东的利益,反而会因为互相之间既得利益和成就感的满足,形成了一种互相抬高的机制,最终则会导致环节出现问题使泡沫破裂。
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规定,缩短公司内部人士买卖股票的申报时间:董事、管理者和持有公司已发行证券10%以上的公司内部人士,在买卖公司证券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该项交易。仍然没有解决董事、管理者在职期间买卖股票的问题。相比中国深沪股市的规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可以说我们这条规定,实际上更能约束管理人员。我举这些例子,并不是说我们的制度已经完善了,不需要改革了。而是说,不要以为我们事事不如人,我们也有自己的优点。
今天,我们提倡与国际规则接轨,是与WTO规定的各成员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接轨,而不是简单地把美国的东西简单地搬过来。
(作者为南开大学教授)
《国际金融报》(2002年08月29日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