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专访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工作的学者王连洲先生,获悉——
昨日,一直深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如果该法在今后的审议中顺利通过,将大大加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了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国家对基金业实施统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参与者、组织者及资深学者王连洲先生。
据称,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予以了规范,如基金的设立,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交易与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变更、终止与清算等。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基金立法的宗旨,草案还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基金业发展中某些尚未实践的内容,《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予以试点或实施。
《草案》中信托制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类比于信托法中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基金还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王连洲先生称,《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运作空间,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责、权、利,使这部《草案》更具实际运作性。主要体现是: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主体范围有所拓宽。第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放宽了基金托管人的门槛,除国营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外,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第三,作出了体现基金资产独立性的若干规定,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拓展。原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比较单一,只局限在基金的设立和对旗下基金的经营管理上。 《草案》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赋予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深的内涵,如可以进行基金的销售业务,可以进行资产的委托管理等等。另外,《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中的部分额度方面的限制,比如每个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协调的主动性,关于相应的投资额度控制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督。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进程,并在相当程度上对我国证券市场日益走向成熟起到加速作用,同时对培育成熟的证券投资理念和改善投资者结构都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实习记者汪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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