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余家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极可能成为受让单位
记者赵杰发自北京
8月22日业内某权威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以基金公司发起人的门槛来分析,千余家的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将极有可能成为成立合资基金公司中方发起人转让基金股权
的首选。
截止到8月14日,向证监会报送资料的4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发起人分别为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国通证券和华宝信托。其中,国泰君安和海通都遇到了“1+1”的门槛,国泰君安已参股一家和控股一家基金公司,海通参股两家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正成为他们不可回避的现实。
基金股权转让源于“1+1”原则,首次出现是中国证监会发言人7月12日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问题的讲话,其内容包括: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过一家。这种“1+1”的原则也被市场称为“一参一控”模式。
“我们参股的两家基金公司是南方和富国,参股比例大约都在20%左右,相关股权转让工作正在进行,现在的关键问题就是转让的价格。”海通证券国际业务部的总经理孙佳华告诉记者。他没有透露海通所接触的转让对象和具体细节。但他表示,转让对象不会很难找,原因是“参股基金公司的风险小,收益稳定。”
记者没有联系到国泰君安的有关负责人,但国泰君安目前持有国泰基金管理公司30%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另外还持有中融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国泰君安未来面对的是要么全部卖掉持有的国泰基金管理公司30%股权,要么卖掉持有的中融基金管理公司20%股权,然后再减持至少10%的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显然,无论哪种选择,都属不易。有关媒体报道,国泰君安曾书面承诺保证相关股份转让以换取证监会的合理合资申请。
谁能成为基金股权转让的“下家”?根据有关规定,基金公司的主发起人是经营状况良好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同时,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仅以3亿元的门槛就能够将不少中小公司挡在门外。”首创证券研发部经理丛小路告诉记者。他认为,结合“好人原则”和资金要求,符合条件的大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他们也将成为机构转让基金股权的重点锁定对象。
合资基金公司的难产,障碍不是出自外方,而是来于中方,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业内人士认为,这不仅会减少对国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会限制中国机构投资者借助国外资金之力发展壮大的机会,对目前基金大扩容所可能带来股市大发展的预期也会打上几分折扣。
《国际金融报》(2002年08月23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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