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世磊
国有股股权转让均需有关部门审批,速度缓慢,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些急需要重组改变经营状况的公司来说,国有股转让迟迟不能得到审批,造成重组方迟疑不决,重组不能有效展开,有的公司甚至面临退市的边缘。现行的国有股转让行政审批方式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市场化操作已成为普遍的呼声。
国有股减持停止后,国有股协议转让开始重新获得财政部的审批,不过得到批准的多是在国有企业之间,国有股向非国有企业如民营和外资企业转让相对就困难得多。虽然从法律上讲,并没有限制国有股的转让对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存在一些障碍。有关专家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之间转让,价格高低关系不大,但是如果是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转让,审批者往往要承担无形的压力。如果将来受让公司出现什么问题,有人就会对当初的转让提出疑问,因此,向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股往往审批时间较长。
经济学家韩志国表示,对于上市公司产权改革问题,首先需要纠正人们的误解,即出售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股权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的转让不仅是收益问题,而且是企业制度创新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问题。一般认为国有资产只有实物形态和证券形态两种形式,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形式货币形态。将国有股卖出去是用股票换货币,并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换回的货币可以用于更需要投资的地方,比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事业等。因此迫切需要加速国有股的变现。
韩志国还认为,现在的国有股转让仅仅是实现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但是并没有解决股权转让的市场化问题。前国有股转让的定价方式已基本明确,即以公司净资产值为依据。但是转让规则方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出来。国有股转让还处于行政管理体制当中,财政部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股权转让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财政部门在审批时随意性很大,符合转让条件的公司也可能不批准,而且审批没有时间约束。股权转让双方即使谈得很好,但对转让能否获得批准也没有把握,延误了企业重组的进程。市场经济应当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因此现在迫切需要建立国有股转让的市场规则,使国有股转让从行政方式变为市场方式。
海通证券研究所的陈峥嵘认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门审批,虽然繁琐,但是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导向性。比如对于自然垄断、金融保险等行业,国家都要进行控制。其他一些需要退出的竞争性行业,可以放松审批。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取消行政审批采取完全市场化的转让方式是不现实的,应当采取逐步过渡的方法。未来随着市场环境出现新的变化,国有股转让的方式肯定会有变化。
有关专家指出,如果每一家企业的国有股转让都需要财政部审批,不仅工作量大,效率低,而且也不符合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的方针。应当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有股的转让规则。比如转让价格不必具体,可以只规定一个界限,转让对象只需划定一个不能随意转让的范围,这个范围之外的企业可以自由转让。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政策,大规模的国有股转让是很难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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