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立法 强化股市监管
本报记者李剑锋 特约撰稿宋洪琦
近两年围绕郑百文重组方案,有两种比较鲜明的观点:一是国内市场经济的规则应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问题是不可能用计划经济下的法律来逐一解决的。二是任何商
业活动都要遵从一定的规则。但不管怎样争论,在促进法律建设和制度创新上,郑百文重组确实为企业购并重组的规范化探索了一条法制化的道路。股东自益权的处置
2000年2月22日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需将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不同意的股东,将由郑百文公司按公平价值将其所持股份全部回购。
方案内容一经抛出,一度引起国内证券界和法律界的不绝于耳的质疑: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股权,不仅法律上缺乏根据,而且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是对股民的严重损害。尤其是对于股东对股权的拥有和处置这种典型的“自益权”和“固有权”,股东大会究竟有无权力对一项涉及股东股权处置的重组方案作出决议?
有学者认为,在郑百文重组方案中,三联集团购买本属于郑百文股东所拥有的已发行股份,方案中所谓的“豁免”其实是为三联计划取得的公司股份支付的半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豁免。
而担任重组法律顾问的北京中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郑百文方案的实质是参与人之间的和解,整个方案是以债务和解为核心的契约关系。如果方案得到全面落实,每一个参与人的处境都将得到实质改善,没有谁的处境会比交易之前更差,全部风险和损失都是在参与人之间自行化解。流通股如何过户
回购是郑百文重组案中,为股东提供的另一个可选择条件,但问题在于,若有个别股东对两项条件均不接受将如何处理?在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对流通股回购能否适用《证券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有法律人士认为,如通过证券登记公司来办理手续,法人股的回购是可以办理的,而流通股的回购将是一种非交易过户的形式,是一种场外交易,明显违背于现行的法律法规。
但也有法律专家认为,在郑百文此次重组中,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由每个股东作出意思表示愿意出让其所持股份的50%为代价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法律关系上看,这种转让属于因重组、和解而产生的股权重组,属于非交易过户行为。”
2002年6月25日,在两次因超出了登记公司现有规则的适用范围而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PT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反对方案股东利益如何保护
在郑百文重组过程中,只有38名股东反对股份过户而退出重组,这与6万多股东相比数量微乎其微。此时反对重组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实际演变成个别少数人的利益与大多数人或集体的利益如何处置的关系。
有的法律人士认为,少数人的利益不应牺牲多数人的利益,在一个只有依靠合作才能取得成功的多边交易中,拒绝付出者不能从他人的付出中获利;对方案持有异议的少数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不应当以阻断资产、债务重组为代价;重组工作是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自行解决债务危机的尝试,法律解释应当鼓励当事人寻求争议的另类解决,从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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