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董事长吴乌和副董事长陈少熙将被追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
记者 祁和忠 发自上海
行将就木的ST海洋(000658)日前再遭重击。据ST海洋7月30日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已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公司及公司前董事长吴乌和前副董事长陈少熙提供虚假
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称“证据确凿”
“虽然公司财务报表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账是虚假的,我们有确凿证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李科长说。
ST海洋1996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据悉,与其他烂苹果一样,它也是依靠“包装+公关”获得上市资格的。在1997年、1998年年报中,公司账面净利分别为2991万元、1963万元。1999年,公司被迫对前两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后的数据为-1465万元、-3355万元。公司账目混乱,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1999年6月,公司前董事长吴乌和前副董事长陈少熙双双出局,离开公司董事会,2000年9月同时因受贿罪被捕,2000年11月两人各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就在案子已经审结,始作俑者被关进看守所、事情即将盖棺论定的时候,案情又有了新的变化。
公安局又掌握了新的线索,据说这还是由公安部发现后自上而下传达下来的。“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公司财务报表造假已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已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思明区检察院起诉科的另一位有关人士说。“我们敢于起诉,一般都是在觉得胜算很大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检察院可以作不诉的选择,其中包括3种情况,一是绝对不诉,二是相对不诉,三是存疑不诉。如果我们不是很有把握,会选择存疑不诉”。
李科长告诉记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是在7月上旬,现在还没有开庭。她说,正常情况下,一般会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的一个半月内开庭并结案。案件属单位犯罪,吴乌和陈少熙作为主要责任人将被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吴乌和陈少熙这两位证券市场的疯狂造假者看样子又要在监牢里多呆几年了。
民事赔偿旧事重提
“这是继ST麦科特之后,国内第二起中国证监会尚未作出处罚决定,检察院已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进行刑事起诉的案例”,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说。
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对有关行为的处罚重点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赔偿方面一直难如人意。宋律师表示,前一段时间他在厦门时,还碰到当地股民就ST海洋的问题,询问有关民事赔偿事宜。他当时给出的答复是要等到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针对ST海洋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最新情况,宋律师的个人观点是,虽然今年1月15日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但如果检察院ST海洋胜诉,则检察院公诉书、法院刑事判决书也应可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而不一定需要等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股民对上市公司进行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应得到扩大。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表示,高院1月15日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要求有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要将处罚决定作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证据。如果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ST海洋造假,则从理论上说,股民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向厦门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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