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婕宁
6月25日,ST同达股民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当时曾被媒体报道最多的是此案有可能成为首例庭外和解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因为当时双方在庭上都有和解的意愿。但据记者的最新消息,目前庭外和解还没有任何进展。
这一消息得到了原告齐军亮辩护的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的认可:“调解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被告不愿意调解”。同时,宋一欣律师透露,ST同达有可能作为典型被判决的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
据介绍,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的异议与上次开庭基本相同,只有一点例外,就是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
对于原告齐军亮而言,他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而证监会对ST同达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00年5月11日。也就是说,按规定,到今年5月12日,受害投资者就不得再起诉ST同达。不过,齐军亮在其诉状中特别就此作了说明:2000年5月31日,被告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刊载《重大事件公告》,披露了受处罚的情况,方为投资者所知晓。也就是说,他认为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5月31日起计。事实上,上海市一中院立案庭当场受理了齐军亮的诉讼。
据悉,法院目前已经受理了七起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的有两起,即山东渤海案和ST同达,将要审理的有大庆联谊案,其他至今没有任何消息。200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的山东渤海案,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诉讼的里程碑,但迄今为止,三个月过去了,关于渤海案的判决没有任何消息。很多业内人士对ST同达不是很乐观,因为对于此类案件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且我国也没有相应判例法,这就使得法院在判决时总是感到无法可依,成为判决书难产的最大障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呢?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曙光教授认为,现在中国最可以借鉴的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经验,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来对一些特殊的、以前没有受理经验的案例进行自由裁量,当然,这种自由裁量和判例法的运用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司法审理程序。为使这一点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保障,李教授建议,中国现在应立即着手建立一套独立审理有关证券等案件的国家层级的司法审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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